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詐騙案件之原告(被害人),目前已有數個案件進入法院調解程序。當事人希望透過調解程序取回被詐騙之金額,但不確定在調解過程中應如何陳述與主張,方能有效爭取到被害金額之全額賠償。當事人擔心因表達不當而影響調解結果,希望瞭解調解程序中的應對策略。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調解程序中,被害人應如何具體主張損害賠償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 調解不成立時,被害人應採取何種後續法律救濟途徑?
- 被害人得否於調解中同時主張本金、利息及其他損害賠償?
- 調解成立後之調解筆錄是否具有強制執行之效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詐騙案件進入調解程序,通常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規定,法院於審理期間將案件轉介調解,或當事人於偵查階段經檢察官轉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在調解程序中,被害人應清楚陳述其遭受詐騙之經過,並提出具體之損害賠償金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詐欺行為屬故意之侵權行為,被害人自得請求全額賠償。
就調解之策略而言,被害人應備妥完整之證據資料,包括匯款紀錄、銀行交易明細、與詐騙者之對話截圖、報案紀錄等,以具體證明被騙金額。依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所受損害外,尚包括所失利益,故被害人除請求返還被騙款項外,亦得主張自受騙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實務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80號判決亦肯認,詐欺被害人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且不以刑事判決確定為必要。
若調解成立,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惟若調解不成立,被害人可選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或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建議被害人在調解中態度堅定但合理,明確表達底線金額,同時考量對方之清償能力,必要時可協議分期付款方案以提高實際受償之可能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被害人在調解程序中應主動、具體地主張被詐騙之全部金額及相關損害,備妥完整證據佐證,調解成立後可取得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之執行名義,若調解不成立則可透過訴訟程序繼續追償。
- 彙整所有匯款紀錄、銀行交易明細、轉帳截圖等金流證據,計算被騙總金額。
- 備妥與詐騙者之通訊紀錄(LINE對話、簡訊、電子郵件等)作為佐證。
- 在調解時明確主張本金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並提出書面之請求金額明細。
- 若調解不成立,立即評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裁判費)之可行性。
- 考量對方清償能力,必要時可接受分期付款方案,但應約定違約加速到期條款。
- 調解成立後,如對方未依約履行,應儘速持調解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出席調解,以確保調解條件之完整性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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