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朋友一起投資,賠錢後朋友要求還她所有投入的資金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事實經過: 12月初我接觸到了一個平台,是被介紹人拉進一個賴的群組,該平台是利用虛擬貨幣的數據分析讓群組裡的學員賺錢,加入平台後一直有在和介紹人聯絡聊天,因此成為朋友。一開始加入平台我想說我小小的錢加減賺,之後也確實有從平台提領到我小小賺的錢,這筆錢也有匯進我的戶頭。 後來群組裡有一個自稱總監的人說現在有一個保本獲利計畫,可以投小錢獲利大錢,重點是還保本金。 一開始並沒有多理會,但後來該群組裡的學員一直分享他們參加這個計畫的過程跟獲利大錢的心得就滿心動的,分享的學員也都有截圖平台上獲利的金額以及網銀匯進金額的截圖紀錄。 我觀望了2個禮拜左右,在此期間介紹人說她參加了保本計畫,她也很擔心是否為真實,但後來與我分享確實獲利,且邀請我我與她合資參加方案,因為一個人只能有一次的參加機會,所以她想跟我合資用我的參加機會一起獲利賺錢,我想說這或許是個機會,於是就答應了。該項保本教程計畫操作是由我跟著那位自稱執行長的人所分析的虛擬貨幣數據下去操作,操作前也有跟該公司人員線上簽保本條約,開始操作前總監會有一系列的測試指示,但我因為理解錯誤後,下單而造成我與朋友的本金全數虧損 ,我和我朋友的本金全部都沒了... ,且總監告知因為是我個人的操作失誤,所以沒有不符合保本條約,該公司該平台也沒辦法賠償我的本金給我,但能再給我一次參加機會。 之後我跟我朋友說整個事情的經過,我表示無法再投入額外的資金再次參加,且看到網路上說該平台可能是詐騙,所以也不敢再參加,朋友明白我的顧慮後表示理解,但卻要我想辦法去借錢去生錢出來還他虧損的本金,但前提是我的本金也都虧損掉了,我完全沒有獲益到。 (過程中我跟朋友(介紹人)是各自去虛擬貨幣實體門市購買虛擬貨幣後再轉入我的平台帳戶,去實體門市購買的收據憑證有留著 ,所有我與朋友的對話都留著,我與投資方的對話紀錄也都有截圖,還有該群組裡學員的分享以及平台的頁面.平台裡面我錢包裡的金額等都有截圖留著。) 問題: 1.請問我朋友如果又要我還他投資的全部本金,我如果不還的話,會對我本身造成什麼刑事或民事方面的法律問題嗎? 2.回頭來看這很明顯就是詐騙手法,但我也是受害者之一,請問這樣我朋友若是要告我,我算是共犯之一嗎?...

綜合上開資訊,案件焦點可進一步整理為:債務成立之事實基礎是否完整、借貸金額與利息計算是否正確、以及催收程序與強制執行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就原始陳述「事實經過: 12月初我接觸到了一個平台,是被介紹人拉進一個賴的群組,該平台是利用虛擬貨幣的數據分析讓群組裡的學員賺錢,加入平台後一直有在和介紹人聯絡聊天,因此」所涉內容,建議同步建立時間軸、借據或本票清單與金流對照表,以利後續提出具體主張。

本文已就可識別資訊完成遮蔽,僅保留與法律判斷必要之客觀事實,供一般法學討論與程序規劃參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債務成立之事實基礎是否充分,借貸關係或其他債之原因是否有書面證據可資佐證?
  • 債務人是否已依約定條件清償,或存在遲延、拒絕給付之情形?
  • 債權人主張之金額、利息計算是否正確,有無超過法定利率上限(年利率16%)?
  • 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確定判決),可否聲請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民法第233條(遲延利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強制執行法第4條(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定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定。

票據法第123條(本票強制執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支付命令):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四、法律分析

合資投資關係之法律定性。本案當事人與朋友合資參加虛擬貨幣投資平台之「保本教程計畫」,各自出資購買虛擬貨幣並存入當事人之平台帳戶。此種合資關係在法律上應定性為合夥(民法第667條),而非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合夥之特徵為各合夥人共同出資、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因此投資虧損應由雙方依出資比例共同承擔,朋友不得要求當事人獨自賠償其全部本金。

當事人是否需負賠償責任。朋友要求當事人償還其所有投入之本金,然而雙方係合資投資,當事人本身亦同樣蒙受本金全數虧損。依民法第677條合夥損益分配之規定,虧損應由合夥人共同負擔。當事人因操作失誤導致本金虧損,須審視此操作失誤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過失。若當事人係依平台指示操作但因理解錯誤而失誤,且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則上不需對朋友之投資損失負全額賠償責任。

是否構成詐欺共犯。當事人擔心若朋友提告是否會被認定為詐騙共犯。依本案事實,當事人本身亦為投資虧損之受害者,且係經朋友介紹加入平台,若當事人並未參與平台之經營或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則不具備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不應被認定為共犯。當事人與朋友均為潛在之詐騙受害者,應共同向該平台經營者追究責任。

因應建議與證據保全。當事人已保留與朋友之所有對話紀錄、與投資方之對話截圖、群組分享紀錄及平台頁面截圖,此為有力之舉證基礎。建議當事人向警察機關報案檢舉該投資平台涉嫌詐騙,同時以書面向朋友說明雙方為合資關係且當事人亦為受害者之立場。若朋友仍堅持提告,當事人可憑上述證據進行抗辯,主張投資損失應共同分擔而非由一方獨自承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宜以證據蒐集與程序時效控管並行,盡速確認最適催收與訴訟路徑。

  1. 先確認債務成立之證據(借據、本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確保舉證基礎充足。
  2.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於合理期限內清償,並保留寄送證明。
  3. 依案件金額與性質,評估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提起民事訴訟之最適途徑。
  4.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之銀行帳戶、薪資或不動產。
  5.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擬定催收策略與訴訟文書,降低程序風險並提升追償效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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