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連帶保證人,能否要求先扣主債務人的錢?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替友人貸款擔任連帶保證人,友人失聯後銀行直接扣其薪資。

當事人質疑主債務人仍有房產,為何銀行不先拍賣房產。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差異為何?
  • 連帶保證人是否仍可主張先訴抗辯權?
四、法律分析

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之核心差異。依民法第745條規定,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得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求償,待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時始負補充責任。然而,依民法第746條規定,連帶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債權人得任意選擇向主債務人或保證人求償,無須先行追討主債務人。

銀行執行對象之選擇權。由於連帶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銀行得自由選擇較易回收之對象優先執行。即使主債務人名下仍有房產等可供執行資產,銀行亦無義務先拍賣該房產,而可逕行扣押保證人薪資。此為連帶保證制度之法律效果,保證人在簽署時即應知悉此風險。

保證人清償後之求償權。連帶保證人為主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依法取得對主債務人之求償權,得就已清償金額向主債務人追償。保證人可據此聲請法院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包括其名下房產)為強制執行,以填補自身損失。此求償權之時效自清償時起算15年。

未來簽署保證文件之注意事項。民眾簽署保證契約前,務必確認文件是否含有「連帶」二字或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條款。若僅為普通保證,保證人尚可主張先向主債務人追討;一旦簽署連帶保證,即須承擔與主債務人同等之清償風險,日後難以推卸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1. 現階段難以要求銀行改先執行主債務人。
  2. 清償後可依法取得求償權,向主債務人追償並聲請執行其財產。
  3. 日後簽署保證文件務必確認是否含「連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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