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協商期間,銀行仍持續執行扣薪之因應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已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並進入審核階段,但另一家債權銀行仍向法院聲請扣押薪資。

當事人疑問:協商期間是否應停止所有執行程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申請前置協商是否自動停止強制執行?
  • 如何讓法院撤回或暫緩已發出的執行命令?
四、法律分析

前置協商之法定效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後,各債權金融機構原則上不得再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此規定旨在給予債務人協商空間,避免協商期間持續遭受執行壓力而無法正常生活與還款規劃。

既有執行命令之處理。若扣薪執行命令係在協商申請前已由法院核發,該命令並不會因協商申請而當然失效或自動撤回。債務人須主動持協商申請證明文件,向執行法院遞狀聲請停止或撤銷該執行命令。法院審酌後若認定符合條例規定,得裁定停止執行程序。

協商主辦銀行之協調義務。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精神,最大債權銀行於受理前置協商後,應通知其他債權銀行併案處理。債務人應主動聯繫主辦銀行,要求其依法通知仍在執行扣薪之銀行暫停執行。若主辦銀行怠於通知,債務人可向法院提出相關事證以利裁定。

確保全部債權納入協商。實務上常見債務人遺漏部分債權銀行未列入協商範圍,導致該銀行主張不受協商約束而繼續追償。債務人應詳細清查所有銀行債務,確認全部債權人均已納入前置協商方案,避免遺漏造成個別銀行持續執行扣薪之窘境。

五、結論與建議
  1. 立即聯繫最大債權銀行,要求通知扣薪銀行暫停執行。
  2. 檢附前置協商申請文件向執行法院遞狀聲請停止執行。
  3. 確認協商方案已納入全部債權銀行,避免遺漏債權持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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