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簽名真偽鑑定流程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二、爭點
- 筆跡鑑定之流程與效力?
- 鑑定費用由誰支付?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票裁定之救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 357 條及票據法相關規定,本票執票人得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逕行強制執行。然而,若發票人主張簽名係遭偽造,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同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在訴訟中,法官將針對本票上簽名之真偽進行調查,此為本案之核心爭點。
筆跡鑑定之流程與機關。法院在審理簽名真偽時,通常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將系爭本票送交專業機關進行筆跡鑑定。鑑定機關主要為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或其他經法院認可之鑑定機構。鑑定人員會調取當事人於銀行開戶申請書、戶政機關之簽名、公務文書簽章等歷史簽名樣本,與本票上之簽名進行科學比對分析。鑑定報告將就筆跡之運筆習慣、筆壓、結構等特徵提出專業意見。
鑑定費用與舉證責任分配。筆跡鑑定費用通常由主張偽造之一方先行預墊。若最終鑑定結果認定確屬偽造,敗訴之執票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包括鑑定費。在舉證責任方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主張本票為真正之執票人,對於簽名之真正負有舉證責任。然而,若執票人提出本票原本而發票人否認簽名,法院即會啟動鑑定程序以釐清真偽。
刑事告訴之併行策略。若當事人確信本票係遭他人偽造,除民事訴訟外,應同時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告「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 201 條),該罪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偵查過程中,檢察官亦會委請鑑定機關進行筆跡比對,其鑑定結果可作為民事訴訟之強力佐證。此外,刑事程序中檢察官之偵查權限較為廣泛,有助於釐清偽造者之身分及犯罪事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建議依下列步驟處理,降低程序與舉證風險。
- 準備過去 3-5 年間的合約、信用卡簽單等正本。
- 鑑定費通常由主張偽造的一方預墊,若勝訴可由對方負擔。
- 務必同時向警察機關報案「偽造有價證券罪」,刑事鑑定結果可作為民事強力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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