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毀諾後的補救措施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曾參與銀行前置協商,但因近期失業導致連三期未繳而「毀諾」。銀行現在開始催收並揚言恢復高額利息及違約金。當事人詢問是否能「二次協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毀諾後是否能再次申請協商?
  • 「更生」與「清算」是否為目前唯一出路?
四、法律分析

毀諾之法律效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及相關規定,債務人與銀行達成前置協商方案後,若未依約定按期繳款達一定期數(通常為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即構成「毀諾」。毀諾後,原協商方案視為失效,銀行得恢復依原始契約條件請求,包括回復原始利率、加計違約金及遲延利息,並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本案當事人因失業連三期未繳,已構成毀諾。

二次協商與變更還款計畫之可能性。毀諾後原則上不得再進行一般前置協商程序。然而,若毀諾原因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非自願離職、重大傷病或天災等不可抗力,銀行公會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或「變更還款計畫」機制仍可能適用。當事人若持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嘗試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變更還款條件,爭取降低月付金額或延長還款期限。

更生程序作為最終救濟。若銀行拒絕再次協商或變更方案,當事人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債務更生」。更生程序由法院強制介入,債務人提出最長 6 年之清償方案,經法院認可後按期履行,履行完畢後剩餘債務即予免除。更生期間利息停止計算,且債權人不得再對債務人進行個別強制執行,可有效阻斷銀行之催收壓力。

聲請更生之準備事項。聲請更生前,當事人應收集近兩年之完整收支資料,包括薪資單、勞保投保紀錄、銀行帳戶明細、房租或房貸收據、生活必要支出單據等。建議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由專業人士協助擬定更生方案。需注意的是,更生程序中債務人必須誠實揭露全部財產與收入,若經查有隱匿財產情事,法院得裁定不認可方案甚至廢止更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建議依下列步驟處理,降低程序與舉證風險。

  1. 若有非自願離職證明,嘗試向銀行申請「變更還款計畫」。
  2. 若銀行不接受,收集近兩年之收支單據。
  3. 諮詢法扶律師,評估聲請「更生程序」。
  4. 更生期間利息會停止計算,且只要按期還款一定比例,剩餘債務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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