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扣押影響撫養親屬生活之救濟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卡債被執行扣薪 1/3。由於當事人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需扶養年邁雙親及兩名就學子女。扣押後的餘額低於全家生活所需。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強制執行法對於「扶養親屬費用」如何計算?
- 薪資扣押能否低於 1/3 甚至不予扣押?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薪資扣押之法定上限與例外。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包括薪資),以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法律原則上允許扣押薪資之三分之一,但此比例並非絕對不可調整。當扣押後之剩餘金額不足以維持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時,債務人即有權請求法院調降扣押比例。
必要生活費之計算基準。法院在審酌是否應調降扣押比例時,通常以「當地最低生活費之 1.2 倍」乘以「債務人本人加受扶養親屬人數」作為必要生活費之計算基準。以本案為例,當事人需扶養年邁雙親及兩名就學子女,合計五口之家,所需之最低生活費用將相當可觀。若扣押三分之一薪資後,剩餘金額低於該計算基準,法院即有充分理由准予調降扣押比例。
聲明異議之程序與舉證。當事人應向執行法院遞交「聲明異議狀」,詳列家庭成員、扶養義務來源及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應檢附之證據包括:戶籍謄本(證明扶養人數)、父母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醫療診斷書、子女就學證明及學費收據、房租契約或房貸繳款證明、水電瓦斯等生活開支單據。法院收到異議後,將審酌債務人之整體經濟狀況,裁定是否將扣押比例降至四分之一、五分之一或更低。
多重債權人扣薪之競合處理。若同時有多位債權人對當事人薪資聲請扣押,各債權人應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參與分配,而非各自獨立扣押。法院會統一控管扣押總額,確保不超過法定上限。當事人面對此情形時,更應積極主張調降扣押比例,並可考慮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前置協商,以從根本上解決多重債務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建議依下列步驟處理,降低程序與舉證風險。
- 檢附戶籍謄本、父母診斷證明、子女學費收據及房租契約。
- 向執行法院遞交「聲明異議狀」。
- 請求法官考量家庭負擔,將扣押比例降至 1/4 或 1/5。
- 強調若維持現狀將導致全家陷入生存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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