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拋棄繼承後仍收到執行命令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已向法院聲請並完成拋棄繼承手續。然而,近期卻收到法院寄來的執行命令,內容係關於被繼承人生前欠繳的燃料稅或相關債務。當事人不解為何已拋棄繼承卻仍被強制執行扣押財產。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拋棄繼承完成後,繼承人是否仍需負擔被繼承人債務?
  • 收到執行命令時,應如何向執行法院表達已拋棄之事實?
  • 如何撤銷針對個人帳戶的扣押命令?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 1175 條:拋棄繼承之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債務人異議之訴。

四、法律分析

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依民法第 1175 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換言之,一旦法院准予備查拋棄繼承,該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即視為從未取得繼承人身分,對被繼承人之一切債務均無需負擔。此效力不因事後債權人之主張或法院之疏忽而改變。

執行命令誤發之原因與因應。法院執行處在核發執行命令時,有時未能即時查得拋棄繼承之紀錄,導致誤將已拋棄之繼承人列為執行對象。此時當事人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持法院核發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說明自己並非適格之債務人,請求撤銷對其財產之扣押命令。

聲明異議之程序要點。聲明異議應以書狀向執行法院為之,書狀內應載明案號、異議理由,並檢附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之影本。執行法院收到異議後,應審查拋棄繼承之事實,若確認屬實,即應撤銷對異議人之執行命令。若執行法院駁回異議,當事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由法院以訴訟程序審理。

財產已被扣押之救濟。若在提出異議前,當事人之銀行帳戶或其他財產已遭扣押,於異議成立或異議之訴勝訴後,執行法院應發還已扣押之財產。當事人亦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因誤發執行命令所受之損害(如遲延利息、精神損害等)向國家請求賠償,惟實務上需證明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五、結論與建議
  1. 準備身分證件與法院核發的「拋棄繼承備查函」正本。
  2. 撰寫「聲明異議狀」遞交至發出執行命令的法院執行處。
  3. 說明自己已非繼承人,請求撤銷執行程序。
  4. 主動電話聯繫承辦書記官,確認備查函影本是否已送達。
  5. 切勿拖延,避免薪資或存款已被解送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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