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因伴侶外遇,與第三者約談後曾約定以金錢和解,並簽署和解書、按捺手印及簽發兩張本票;但約兩週後,第三者仍提出傷害與恐嚇告訴。原文連結:法律圈 LawChain。
爭點
- 是否有足以構成刑法傷害罪之行為、結果與因果關係。
- 是否有使對方心生畏懼之具體恐嚇言行,達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程度。
- 和解書及本票之法律效果為何,是否影響刑事告訴與後續責任。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連結
-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法條連結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如涉及家庭成員身分關係時):規範家庭暴力之定義與適用範圍。法條連結
涵攝分析
傷害罪部分,重點在於是否有客觀證據可證明對方受有身體或健康損害,且該損害與當事人行為間具因果關係(例如驗傷單、就醫紀錄、現場影像、證人證述)。恐嚇罪部分,須有具體加害內容,且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非單純情緒性爭執即當然成立。至於和解書與本票,通常可作為雙方有和解協商與金錢給付安排之佐證,但原則上不當然阻卻刑事追訴;仍須回到當時行為事實與證據強度判斷。
結論與建議
本案是否成立傷害、恐嚇,核心在證據而非單方敘述。建議立即整理完整時序(見面時間地點、對話內容、簽署和解及本票過程)、保全原始對話與金流資料,並由律師就偵查陳述先行擬稿,以避免陳述前後不一。若雙方仍有和解可能,可在律師協助下以書面明確約定條件與違約效果,降低刑民事雙重風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LawChain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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