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17歲少女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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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為20多歲,與17歲少女發生性行為後,曾依對方要求分期給付新台幣10萬元。近兩年後,少女哥哥再以少女精神狀況受影響為由,要求再賠償30萬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LawChain 原文

2. 爭點

  • 與17歲者合意性交,是否成立刑事犯罪。
  • 對方家屬於事後再度索賠,是否具合法請求權基礎。
  • 若以威脅、騷擾方式要求付款,是否涉及恐嚇取財、詐欺或強制等刑責。
  • 先前給付款項是否可視為和解,及其對後續請求的影響。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涉及恐嚇取財、強制、詐欺、妨害名譽等犯罪構成要件判斷。
  •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解契約與債之關係。
  • 刑事訴訟法:告訴、舉證、偵查及保全證據程序。

4. 涵攝分析

就一般情形而言,17歲已非《刑法》對未滿16歲性交行為之保護範圍,單純「合意」性交通常不當然成立相關性犯罪;但若有違反自由意志、脅迫、散布私密影像或其他不法行為,仍可能成立其他犯罪。民事上,對方若主張精神損害,需具體證明不法行為、損害及因果關係,不得僅以家屬片面說法重複索賠。若對方以不實指控或威嚇手段逼迫付款,行為本身可能另涉刑責,應保全對話、匯款紀錄、通話錄音及既有付款證明,以利後續主張。

5. 結論與建議

現階段不宜再任意付款。先確認先前10萬元給付是否有和解文字、付款目的與證據,並以書面要求對方提出法律依據與損害證明。若持續以威脅方式索款,建議儘速報警或提出刑事告訴,並由律師協助統整時間軸與證據,避免因不一致陳述而增加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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