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這樣算累犯嗎有緩刑機會嗎?
1. 問題/事實整理
你先前因出借帳戶遭訴詐欺及洗錢,去年已經判決;其後約六個月又被提告詐欺。你主張前案發生後帳戶即無法使用,後案應為告訴人較晚報案,並非你在前案判後再實施新犯行。
LawChain 原文: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20730
2. 爭點
- 後案行為時間是否發生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進而構成累犯。
- 後案是否屬於同一批帳戶行為的延後報案,而非新犯意新犯行。
- 若後案成立犯罪,是否符合緩刑宣告要件,以及如何爭取較有利量刑。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47條(累犯):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再犯應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 刑法第74條(緩刑):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依犯罪情節與再犯風險評估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
-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與證明責任):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不能證明者應為無罪推定。
4. 涵攝分析
- 累犯判斷重點在「後案犯罪行為時間」,不是報案或起訴時間。若後案行為其實早於前案判決確定或執行完畢,通常不符合刑法第47條之累犯時序要件。
- 若偵查資料可證明後案是同一時期帳戶遭利用而被害人晚報案,法院可能將其視為前階段事實延伸,而非判決後再犯。
- 緩刑部分,法院會綜合前科、犯後態度、是否賠償和解、再犯風險與支持系統判斷;即使不成立累犯,也不當然必定獲緩刑,仍需完整提出有利量刑資料。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是否構成累犯,關鍵是後案實際行為時點。若可證明僅是延後報案且非判後新犯行,通常有機會主張不成立累犯;緩刑仍需另行爭取。
- 立即製作時間軸:帳戶交付、停用時間、每一筆可疑交易、報案時間、前案判決與執行時間。
- 提出客觀證據:銀行往來明細、帳戶控管紀錄、通聯/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證明後案非新犯行。
- 同步準備量刑資料:工作與家庭狀況、悔意陳述、賠償或調解進度,提升爭取緩刑機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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