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跟易課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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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表示尚需扶養女兒,現階段無法一次籌措款項,並希望向檢察官說明經濟困難,爭取可行的處理方式。

法律圈 LawChain 原文: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20706

2. 爭點

  • 法院或檢察署已命繳之金額,是否屬可聲請分期、延緩或替代執行之範圍。
  • 犯罪所得沒收、追徵與易科罰金的法律性質不同,能否以同一方式處理。
  • 當事人應提出哪些具體資料,才能提高檢察官准許分期或其他處置的可能性。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原則沒收;無法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法條連結
  • 刑法第41條:受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在法定要件下得易科罰金。(法條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罰金、沒收及追徵之裁判,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法條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受執行人不能完納罰金者,依法執行易服勞役等程序。(法條連結

4. 涵攝分析

本案需先區分「易科罰金」與「犯罪所得追徵」:前者是短期自由刑替代執行方式,後者是對不法利得的剝奪,兩者法律目的與執行方式不同。當事人若主張無力一次繳納,實務上可向執行檢察官提出書狀,針對各筆應執行金額分別聲請分期或緩期,並檢附薪資、扶養、租屋、醫療、負債等證明,證明確有客觀清償困難且非惡意規避。若僅口頭陳述而無文件支持,通常較難取得有利裁量。

5. 結論與建議

可行方向是儘速向承辦地檢署執行科提出「分期繳納/緩期執行」聲請,但應先釐清各項金額性質(罰金、沒收或追徵)後分別處理,不宜混為一談。

  • 立即確認執行案號、裁判主文與各項金額性質,避免聲請標的不明。
  • 以書面向檢察官具體提出分期方案(期數、每期金額、起迄日)。
  • 附完整財力與扶養證明,提高「確有困難、仍願履行」的可信度。
  • 若已接近執行期限,先行遞狀並保留送件憑證,再補件完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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