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你描述在他案偵查程序中,小姑兒子到庭證稱「你先動手、先挑釁」,但你主張有錄影與警詢筆錄可反證;且偵查庭中其證述疑似受小姑提示(黃色信封)。核心是:該證述是否已構成可追訴的偽證行為。
LawChain 原文: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20412
二、爭點
- 該證人作證時的身分與程序位置,是否屬於刑法偽證罪處罰範圍。
- 其陳述是否屬「虛偽陳述」且對案件重要事實有影響。
- 你現有證據(錄影、筆錄、庭訊過程)是否足以支持告發。
三、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或檢察職務之公署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供前或具結後為虛偽陳述者,成立偽證罪。(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另可能成立誣告罪。(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告發):任何人發現犯罪嫌疑,得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告發。(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四、涵攝分析
若小姑兒子是在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經合法告知與具結後,就「誰先動手」等重要事實故意作不實陳述,則可能符合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你所述「錄影內容與其證述不一致」可作為虛偽性比對基礎;而「庭上被提示黃色信封」可作為證詞可信度受干擾的輔助情節。
但實務上,偽證成立通常要求較高證明程度,需具體指出「哪一句、何時、在何程序、如何與客觀證據矛盾」。因此,整理逐字內容、庭期時間、筆錄頁碼與錄影時間碼,會直接影響檢察官是否立案追查。
五、結論與建議
- 可以考慮提出偽證告發,但先完成證據對照表(陳述句、對應錄影/筆錄、矛盾點)。
- 若對方陳述涉及刻意使你受刑責,評估是否同時主張誣告相關責任。
- 建議由律師協助撰寫告發狀,聚焦「重要事實的虛偽陳述」以提高受理與偵查效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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