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告恐嚇?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依提問內容,當事人接獲新竹警方電話通知需前往新竹製作筆錄,但當事人居住於東部,詢問是否可改由居住地警局製作筆錄時,警方表示不行;案件疑涉恐嚇罪偵辦程序。

2. 爭點

  • 被通知人是否有權聲請改在居住地或就近警察機關製作筆錄。
  • 警方要求跨縣市到案是否具程序必要性與合理性。
  • 若涉恐嚇案件,當事人應如何兼顧到案義務與程序權益保障。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法條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71條(傳喚):法條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88條(拘提):法條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中訊問與辯護權保障):法條連結

4. 涵攝分析

就本案而言,警方若以傳喚方式通知,原則上被通知人應配合到案;但實務上若有明確交通距離、就醫、工作或照顧家屬等重大不便,可先以電話並輔以書面向承辦員警或承辦檢察官陳明,請求改由居住地警局協助製作筆錄。是否准許,通常取決於案件急迫性、是否需當面指認、共犯分案與偵查安排。若僅口頭通知且未合法送達傳票,程序強制力相對較低,但仍建議主動聯繫承辦單位確認身分、案號與到案方式,以免後續被認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而衍生拘提風險。

5. 結論與建議

  • 可提出改由居住地警局製作筆錄之請求,但是否准許由偵查機關裁量。
  • 先確認是否已正式收到傳票;如已收受,原則上應依指定時間地點到案,或立即附理由申請改期/改地。
  • 與警方聯繫時保留通話紀錄、承辦人姓名與聯絡內容,必要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補件存證。
  • 若案件涉及刑責風險,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陪同警詢,避免筆錄內容不利後續偵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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