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店家告妨礙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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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被店家告妨害名譽,警方勸刪文可照做嗎?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你因網路平台上的消費評論遭店家提告妨害名譽。警方先前以私人手機聯絡,表示若刪文對方可能不告,並稱筆錄可暫免,讓你對程序合法性與刪文後果產生疑慮。

2. 爭點

  • 該評論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或已逾越為誹謗、侮辱。
  • 刪文是否當然導致案件終結,或仍須告訴人合法撤告與偵查機關處理。
  • 被通知製作筆錄時,如何行使程序權利並有效陳述事實基礎。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310條(法條連結):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可能成立誹謗罪。
  • 《刑法》第311條(法條連結):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者,不罰。
  • 《刑事訴訟法》第95條(法條連結):被告有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及受告知權利。
  • 《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法條連結):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合理安全與品質要求,可作為消費評論公共利益脈絡參考。

4. 涵攝分析

  • 若貼文內容有具體事實基礎(例如時間、地點、交易憑證、對話紀錄),且非惡意捏造,通常較接近第311條可受公評的適當評論。
  • 僅刪除貼文不當然使刑事程序消滅;妨害名譽多屬告訴乃論,仍需確認告訴人是否正式撤告及檢警機關是否結案。
  • 警方以私人手機聯絡並非當然違法,但你可要求以正式通知確認承辦資訊與到案時間,降低程序爭議。
  • 筆錄中應聚焦可證明之客觀經過,避免情緒性字眼,以降低被認定故意散布不實內容的風險。

5. 結論與建議

  • 先完整備份原文、留言、交易憑證與通聯紀錄,再評估是否調整貼文文字。
  • 若考慮刪文或和解,應要求書面約定撤告條件與履行時間,避免僅依口頭承諾處理。
  • 到案前整理事實時間軸及佐證,必要時由律師陪同製作筆錄,確保程序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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