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被告,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告訴人(對方)已撤回告訴。當事人想了解撤告後的法律效果,以及案件是否就此終結。
- 身分:妨害名譽案件之被告
- 案件類型:可能涉及公然侮辱(刑法第 309 條)或誹謗(刑法第 310 條)
- 目前進展:告訴人已撤回告訴
- 核心疑問:撤告後案件會如何處理?是否還有後續風險?
- 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誹謗)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告訴後,法律效果為何?
- 告訴人撤回告訴後,是否可以再次提告?撤回告訴是否有不可逆性?
- 案件在偵查階段撤告與在審判階段撤告,程序效果有何不同?
- 撤告後,被告是否仍面臨民事損害賠償之風險?
- 被告是否需要在撤告後辦理任何手續?是否會留下前科紀錄?
(一)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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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第 1 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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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第 314 條(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第三百十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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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告訴)
第 1 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 2 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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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不起訴處分事由)
第 5 款:「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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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不受理判決)
第 3 款:「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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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告訴之法律效果
- 偵查階段撤告:若案件尚在檢察官偵查中,告訴人撤回告訴後,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為不起訴處分。案件即告終結,被告無需再出庭。
- 審判階段撤告:若案件已起訴而進入法院審理,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者,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為不受理判決。
- 不可逆性: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因此告訴人一旦撤告,就同一事實不得再次提出告訴,被告無須擔心對方反悔重新告訴。
(二)前科紀錄之影響
- 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均非有罪判決,被告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 不起訴處分後,相關偵查資料依法應予保密,不會出現在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
(三)民事責任之獨立性
- 刑事撤告僅影響刑事追訴,不影響告訴人另行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之權利。
- 但實務上,告訴人撤告通常係因雙方已達成和解,若和解書中已載明「拋棄其餘民刑事請求權」,則告訴人亦不得再提民事訴訟。
- 若僅單純撤告而未簽署和解書,告訴人理論上仍得在民事訴訟時效內(二年)提起損害賠償。
(四)撤告時機之限制
- 撤回告訴之時間限制為「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若已進入二審,則無法撤告。
- 撤告應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或法院為之,建議以書面撤回較為明確。
核心結論
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告訴後,案件將以不起訴處分(偵查中)或不受理判決(審判中)終結,且告訴人不得再行告訴。被告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具體建議
- 確認撤告程序完成:向承辦檢察官或法院確認告訴人已正式撤回告訴,並取得不起訴處分書或不受理判決書作為紀錄保存。
- 確認和解內容:若撤告係基於和解,應確認和解書是否載明拋棄民事請求權,以避免日後再遭民事訴訟。若尚未簽署正式和解書,建議補簽以完整保障自身權益。
- 保存相關文件:妥善保存不起訴處分書或不受理判決書,未來若需要申請良民證或有其他需求時可作為佐證。
- 注意後續言行:雖本案已因撤告終結,但日後應注意言行,避免再涉及類似糾紛。若有網路發文習慣,應特別注意措辭是否可能構成妨害名譽。
- 必要時諮詢律師:若對撤告效果或和解條件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完整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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