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被控告性騷擾想請律師完成後續?

一、問題/事實整理

LawChain 原文連結

當事人在賣場購物時,因購物車停靠位置與他人相近,對方走動時碰觸到購物車,隨後對方竟以性騷擾為由對當事人提出告訴。當事人主張自己並無任何意圖,純屬購物車停放位置導致之意外接觸,卻遭對方以刑事告訴相脅,感到極度委屈與恐慌,想了解是否真構成性騷擾罪,以及如何進行後續法律程序。

二、爭點

  • 購物車停放導致他人碰觸,是否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強制觸摸罪?
  • 行為人主觀上無意圖,是否影響犯罪成立?(主觀故意要件之認定)
  • 碰觸對象為購物車而非身體,是否符合「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客觀要件?
  • 是否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之一般性騷擾(行政罰鍰)?
  • 遭誤告後應如何蒐集證據、進行答辯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明文規定須具備「意圖性騷擾」之特別主觀要件。所謂「意圖」,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係以性騷擾為目的而實施觸摸行為。本案當事人在賣場中正常購物,購物車之停放係基於購物需要,並非出於接近或觸碰對方之意圖。就主觀要件而言,當事人顯然欠缺性騷擾之意圖,不符合第25條之構成要件。

第25條之客觀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本案之情況係「對方走動時碰觸到購物車」,有以下重要區別:(1) 接觸對象為購物車(物品),而非對方之身體隱私處;(2) 碰觸行為之發動者實為對方本人(因走動而碰觸購物車),並非當事人主動觸碰對方;(3) 不存在「乘人不及抗拒」之情境。因此,客觀構成要件亦不該當。

即便不成立第25條之刑事責任,仍需檢討是否構成第2條之一般性騷擾(行政罰鍰)。第2條要求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且「違反他人意願」。本案購物車之停放係一般購物行為,客觀上與「性或性別」無關,難以認定符合性騷擾之定義。除非有其他跡證顯示當事人有跟蹤、反覆靠近等帶有性意味之行為模式,否則單純之偶然空間接近不足以構成性騷擾。

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抗辯策略:(1) 第一時間向賣場申請調閱事發時段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證明當時購物情境屬正常、無刻意尾隨或靠近之行為;(2) 確認碰觸部位係購物車而非對方身體,強調不符合觸摸型性騷擾之客觀要件;(3) 如有同行友人或附近顧客目擊,可請求作為證人;(4) 在答辯書或偵訊筆錄中,清楚且一致地陳述事實經過。

五、結論與建議

本案當事人因購物車停放位置導致對方碰觸購物車之情形,無論在主觀要件(欠缺性騷擾意圖)或客觀要件(碰觸對象為購物車而非身體隱私處、行為與性或性別無關)上,均極難認定構成性騷擾防治法所定義之性騷擾。當事人不必過度恐慌,但仍應嚴肅對待後續程序,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並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以確保程序上之權益不受損害。

  • 立即向賣場申請調閱事發時段之監視器錄影,保全關鍵證據。
  • 委任刑事辯護律師,由律師協助撰寫答辯狀及陪同偵訊。
  • 整理事發經過之時間軸與細節,確認購物車停放位置及碰觸過程。
  • 尋找目擊證人(如同行友人、附近顧客),請求提供證言。
  • 如確屬誤告,可於無罪判決確定後,依法對誤告者提出誣告罪告訴。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