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問題概述
年初發生一起傷害事件,被告有2位,刑事已經判了(快2個月),昨天開庭時,其中一位提前找我談和解,他覺得主事是另一位,但我提告連帶賠償他覺得有點不公平,希望可以單獨跟我談和解,在庭上也告知法官已經和解,對方也在庭上說隔天會賠償多少給我,結果時間到了完全沒消息,想請問該怎麼處理?
FAQ|一般傷害?
一、問題/事實整理
- 年初發生傷害事件,加害人(被告)共2位。
- 刑事部分已經法院判決確定(約2個月前)。
- 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進行中,當事人(被害人)對2位被告提起連帶賠償之訴。
- 其中一位被告(甲)庭前主動找當事人談和解,主張主事者為另一位被告(乙),認為連帶賠償不公平,希望單獨和解。
- 甲在庭上向法官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並承諾隔天會支付特定金額之賠償。
- 然而,約定時間屆至後,甲完全未履行賠償承諾,無任何聯繫。
二、爭點
- 甲在庭上口頭承諾之和解條件,是否已構成有效之和解契約?其法律效力為何?
- 甲未依約履行賠償,當事人得採取何種法律手段強制執行?
- 若和解契約有效成立,當事人可否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或仍需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 2位被告之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是否因其中一人和解而受影響?
- 刑事判決確定後,民事損害賠償之範圍如何認定?
三、法條或規則
(一)《刑法》第277條 -- 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法》第185條 -- 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三)《民法》第736條 -- 和解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四)《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五)《民法》第193條 -- 身體健康被侵害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六)《強制執行法》第4條 -- 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四、涵攝分析
(一)和解契約效力之認定
甲在法庭上口頭表示已與當事人和解並承諾特定賠償金額,此一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民法第736條之和解契約,須視雙方是否確實就賠償條件達成合意。若僅係甲單方面在法官面前表示願意賠償,而當事人尚未明確同意具體條件(金額、期限、方式等),則和解契約可能尚未成立。若雙方確已達成合意,則和解契約成立,甲即負有依約履行之義務。
(二)庭上和解與訴訟上和解之區別
若此和解係經法官記載於筆錄,且雙方當庭確認和解條件,則屬「訴訟上和解」(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以下),其效力與確定判決同,當事人可據此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若僅係當事人私下談妥並在庭上告知法官,但未經法官記明筆錄,則屬「訴訟外和解」,不具執行力,當事人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如再次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三)甲未履行之救濟途徑
若屬訴訟上和解(已記載筆錄),當事人得持和解筆錄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屬訴訟外和解(私下約定),甲不履行時,當事人得:(1)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2)另行提起給付之訴,請求甲依和解契約履行;(3)若原民事訴訟尚在進行中,可向法院陳報甲未履行和解,請求法院繼續審理並判決。
(四)連帶賠償責任之影響
依民法第185條,2位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甲與當事人單獨和解,乙之連帶賠償責任原則上不受影響。惟若甲已依和解條件賠償部分金額,則當事人得向乙請求之賠償總額應扣除甲已賠償之部分(民法第274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清償,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然而,本案甲完全未履行,故乙之連帶賠償責任不受任何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本案甲在庭上承諾賠償卻未履行,當事人之後續處理方式取決於該和解是否已記載於法院筆錄。若屬訴訟上和解,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若屬訴訟外和解,需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同時,因2位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甲未履行和解不影響乙之連帶賠償責任,當事人應繼續對乙主張全額連帶賠償。建議當事人向法院調閱該次庭期筆錄,確認和解是否已正式記載,並據此決定後續強制執行或續行訴訟之策略。
建議立即整理時間軸、保存原始證據、確認告訴期限,並與律師討論偵查與和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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