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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答:有兩個銀行帳戶卡警示帳戶 其中一個今年四月已交易科罰金 另一個被害人願意和解只要我每個月分期付款他所匯到我帳戶的金額 這個月11/20已繳完最後一個月 請問我該怎麼解除警示帳戶呢要準備什麼 假如像和解書我沒有可向哪裡申請嗎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有兩個銀行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其一已於今年四月經法院判決科處罰金;其二與被害人達成分期和解,並已於 11/20 繳清最後一期。當事人欲確認如何解除警示帳戶、應備文件及未持有和解書時之補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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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警示帳戶解除應向銀行或原通報之司法警察機關辦理?
  • 兩案是否均已達刑事程序終結(判決確定、不起訴確定或緩起訴期滿)?
  • 在缺乏正式和解書下,如何證明和解成立與清償完畢?
  • 解除警示後銀行帳戶恢復使用的時程與實務流程為何?

三、法條或規則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0 條(警示帳戶之解除) 法條連結
  •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洗錢行為處罰) 法條連結
  • 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法條連結
  •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 法條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緩起訴) 法條連結

四、涵攝分析

依警示帳戶制度,銀行僅係執行機構,解除須由原通報之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故當事人核心任務在於提出「案件已終結」及「無持續警示必要」之證明文件。就第一帳戶,如判決確定且罰金繳清,通常已符合解除前提;就第二帳戶,雖已分期清償,仍須視檢警或法院程序是否終結,僅和解履行本身通常不足以直接解除警示。若無和解書,可由轉帳紀錄、收款證明、被害人書面陳述或調解筆錄補強證據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上,應由原通報警示之警察機關辦理解除,並以案件終結文件及清償證明作為主要審查基礎。建議依下列順序處理:

  1. 向地檢署或法院確認兩案程序現況並取得正式文書(判決確定證明、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相關文件)。
  2. 整理罰金繳納證明、完整匯款明細、被害人收款或同意文件。
  3. 如無和解書,盡速補簽和解協議或聲請調解並取得調解筆錄。
  4. 備妥資料後向原通報警示之司法警察機關提出解除申請,並追蹤發函銀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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