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對方在僅有兩人之私訊對話中,於疫情敏感時期,因對方未回覆訊息,當事人傳送「床上傳染你的病毒去了?」一語。對方認為此言論涉嫌毀謗、侮辱及人身攻擊,揚言將至警局備案,並要求當事人選擇私下和解或走法律途徑。
二、爭點
- 該訊息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僅有兩人之私訊環境是否符合「公然」要件?
- 該訊息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是否涉及「具體事實之指摘」?
- 若刑事不成立,對方可否依民法第195條主張精神慰撫金?
- 對方要求和解是否合理?當事人應如何回應?
三、法條或規則
(一)刑法§309(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須以「公然」為要件,即該侮辱性言論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為之。
(二)刑法§310(誹謗)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須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具體事實」之指摘。
(三)刑法§311(免責條款)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四)民法§195(人格權侵害之精神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涵攝分析
(一)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
本案最關鍵之事實為:該訊息係在「僅有兩人」之私訊對話中傳送。依實務見解,公然侮辱罪之「公然」要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兩人間之私訊對話,僅有收發雙方可見,並不符合「公然」之要件。因此,本案極難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誹謗罪須具備「意圖散布於眾」及「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兩項要件。本案中:(1)「床上傳染你的病毒去了?」一語較偏向抽象性之揶揄或玩笑,並非指摘具體事實(如特定時間、地點、對象之具體行為);(2)私訊環境中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因此,本案亦極難成立誹謗罪。
(三)民事損害賠償之可能性
即使刑事不成立,對方理論上仍可依民法第195條主張名譽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然而,私訊中之玩笑性言語,在僅有雙方知悉之情形下,對名譽之實際損害極為有限,法院判賠機率甚低。且對方主動以此要脅和解,其動機值得質疑。
五、結論與建議
本案因言論發生在僅有兩人之私訊環境中,不符合公然侮辱罪之「公然」要件,亦不符誹謗罪之「散布於眾意圖」及「具體事實指摘」要件,刑事成罪機率極低。對方以此要脅和解或報警,法律上缺乏實質基礎。
- 保留完整私訊對話紀錄截圖,證明該訊息僅存在於兩人私訊中,無第三人知悉。
- 不需主動提出和解或賠償,因對方主張在法律上欠缺明確基礎。
- 若對方確實報警或提告,到案說明時據實陳述事實經過,強調私訊環境非「公然」場所。
- 若收到傳票或偵查通知,建議即時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構成要件不該當。
- 避免再與對方就此事進行爭執或傳送可能被曲解之訊息。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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