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提起追加起訴的方法及時間點 - 法律分析 FAQ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已就網路影片辱罵行為提出公然侮辱告訴,案件仍在偵查階段。其後發現同一影片內容另可能成立恐嚇與誹謗,欲確認可否在原案基礎上追加,以及應如何進行。
法律圈 LawChain 原文連結: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10554
二、爭點
- 偵查中能否補充提出其他犯罪事實(恐嚇、誹謗)並併案處理?
- 若已起訴,何時得由檢察官依追加起訴程序納入新罪名?
- 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間是否具有相牽連或起訴效力及於全部的關係?
三、法條或規則
1.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加起訴):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相牽連犯罪追加起訴。
2.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起訴效力範圍):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
3.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舉證責任):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告訴人宜提供具體證據協助偵查。
4.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等規範,視具體言詞與散布方式判斷構成要件。
四、涵攝分析
本案仍在偵查階段時,程序上屬「補充或追加告訴事實」,而非由告訴人自行「追加起訴」。告訴人可向承辦檢察官補提告訴狀與證據,請求就同一影片中的恐嚇、誹謗行為併案偵辦。
若案件已進入審判且原僅起訴公然侮辱,則是否追加起訴恐嚇或誹謗,屬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職權判斷。另若各行為在事實上具有一體性,可能觸及第267條起訴效力範圍,由法院一併審理。
因此,核心在於「盡速提出完整事實與證據」,包含影片網址、原始檔案、截圖、發言時間序列、觀看對象與散布範圍,以利檢察官判斷罪名關聯及證據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上,偵查中可立即補充告訴恐嚇與誹謗;若已起訴,須由檢察官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決定是否追加起訴。告訴人本身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追加起訴,但可具狀請求檢察官處理。
- 立即提交補充告訴狀,明確區分公然侮辱、恐嚇、誹謗的具體語句與時間點。
- 完整保存並備份數位證據(影片原始連結、截圖、下載檔、時間戳記)。
- 確認告訴乃論罪之法定告訴期間,避免逾期影響權利。
- 案件進入審判後,主動聯繫公訴檢察官,請求依第265條評估追加起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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