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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問題概述

你關心的是:法院已安排調解,如何提高追回詐騙款機率,並把交通費等必要支出一併納入可執行的和解條款。

FAQ|調解庭如何提高追回金額機率?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你已進入調解程序,目標不是單純「談感情」,而是把本金、必要費用與履約機制寫成可以落地執行的條款。

2. 爭點

(1)調解可否請求本金以外的必要支出(交通費、文件費等)?
(2)條款如何寫才能避免對方口頭答應、事後不履行?
(3)若對方分期後違約,如何快速進入執行?

3. 法條或規則(特定條文)

(一)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詐騙行為人應受此條追訴。

(二)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可據此主張本金與必要費用之損害賠償。

(三)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不法侵害他人名譽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如有精神痛苦可一併主張。

4. 涵攝分析

在法院調解情境下,回收金額通常取決於:
(1)你能否提出完整受損證據(匯款、對話、報案、單據);
(2)請求項目是否可具體證明(本金、交通費等必要支出);
(3)和解條款是否有履行機制(分期日、帳戶、違約效果)。
實務上,若僅有口頭承諾而無明確條款,後續常需另行訴訟或執行,成本會上升。

5. 結論與建議
你可以在調解時主張「被騙本金 可證明必要費用(如交通費)」。關鍵在於證據與條款,而非對方口頭態度。

建議:1) 先列求償明細與憑證;2) 分期金額與日期逐期寫明;3) 明定一期未繳之違約效果;4) 全程使用可追蹤付款方式。

[相關引用法條]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
不法侵害他人名譽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相當之金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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