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被告,詐欺案有3位,近日收到2位的不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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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表示其涉入三名相關對象的詐欺案件,目前已收到其中兩名對象的不起訴處分書,第三名對象的文書尚未收到,主要疑問是是否近期會收到,或仍需繼續等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LawChain 原文

2. 爭點

  • 同一案件中,不同被告或關係人之偵查終結與送達時間是否可能不同。
  • 尚未收到文書時,案件程序上屬於「尚未偵結」或「已偵結但尚未送達」。
  • 當事人可採取何種程序性作為確認案件進度並保障答辯權益。

3. 法條或規則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或有法定情形者,得為不起訴處分。(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不起訴處分之送達):不起訴處分書應送達相關當事人,實務上送達時間可能因個案與行政流程不同而有落差。(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再議期間起算):告訴人等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時,再議期間通常以合法送達時點起算,故送達日具程序意義。(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4. 涵攝分析

本案已出現「二人已收到不起訴、一人未收到」的狀態,於刑事程序上並非罕見。檢察官可能分別對不同對象作成處分,或雖同日作成處分但因送達地址、送達方式、郵務流程而產生時間差。故「未收到」本身,尚不足以直接推論該部分一定尚未偵結。

若第三名關係人的案件仍在偵查中,表示檢方可能認為該部分尚須補充調查;若已偵結但尚未送達,則通常在送達完成後始能明確掌握處分內容及後續救濟期間。當事人現階段重點應放在確認承辦地檢署、案號與送達狀態,而非僅以時間長短推定結果。

5. 結論與建議

  • 結論:第三位文書尚未收到,可能是程序進度差異或送達時間差,兩者皆屬正常可能,需以地檢署案件紀錄確認。
  • 建議一:備妥身分資料與案號,主動向承辦地檢署書記官室或檢察署服務台查詢該部分是否已偵結及送達狀態。
  • 建議二:確認戶籍地、通訊地址及代收地址是否正確,避免因送達瑕疵延誤收受文書。
  • 建議三:如案件涉及多名被告及詐欺/洗錢爭點,建議委任律師統整卷證與程序節點,以利後續答辯或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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