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之員工,承認侵佔公司款項後,雇主同意不予解僱,並安排以每月薪資扣除之方式分期償還侵佔之金額。當事人詢問:應如何撰寫一份侵佔公款之自白書?自白書之內容應包含哪些事項?律師則提醒,業務侵占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可撤回),建議當事人不宜自行撰寫自白書,而應委請律師代為草擬正式之和解協議書(切結書),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防範公司日後翻臉追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員工自行撰寫之「侵佔公款自白書」在法律上之性質為何?是否等同於刑事自白或認罪書?
- 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屬非告訴乃論之罪,雇主縱使承諾不追究,是否仍有被檢察官依職權偵辦之風險?
- 自白書之內容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證據效力為何?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自白法則如何適用?
- 以和解協議書(切結書)取代自白書,對員工之法律保障有何不同?如何防範雇主事後反悔?
- 雇主以每月薪資扣還方式處理,是否符合勞動法令之規定?扣薪比例有無限制?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業務侵占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因被害人撤回告訴而消滅追訴權。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自白法則):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民法第736條(和解):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風險在於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法律性質。業務侵占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意即即使被害公司(雇主)承諾不提出刑事告訴或事後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得依職權偵辦、起訴。換言之,雇主目前口頭承諾不追究,並不代表員工不會面臨刑事追訴之風險。若員工自行撰寫載有承認侵佔公款之自白書,該文書日後一旦被雇主提交予檢察機關或警方,將成為對員工極為不利之證據。
就自白書之證據效力而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規定,被告審判外之自白須具備「任意性」及「真實性」始得作為證據,且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須有補強證據。然而,員工自行撰寫之自白書通常難以主張非任意性(因係自願撰寫),且自白書中所載之侵佔金額、方式及時間等細節,均可作為檢察官追訴之重要佐證。因此,律師強烈建議員工不宜自行撰寫可能構成刑事自白之文件。
律師建議以正式之和解協議書(切結書)取代自白書。和解協議書依民法第736條係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契約,其內容應包含:(1)雙方當事人之基本資料;(2)事實經過之概要描述(但用語應審慎,避免直接承認刑事犯罪構成要件);(3)還款金額、方式(每月薪資扣還之比例與期限)及期程;(4)雇主明確承諾不對員工提起刑事告訴或告發之條款;(5)違約條款及爭議解決機制。透過和解協議書之形式,可在處理民事債務之同時,儘可能降低刑事追訴之風險。
此外,關於雇主以每月薪資扣還之方式處理,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若欲自薪資中扣還侵佔金額,應與員工另行簽訂書面同意書,且扣薪後之實領金額不得低於當年度基本工資,以符合勞動法令之保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員工不宜自行撰寫侵佔公款自白書,因業務侵占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自白書將成為刑事追訴之不利證據且雇主之不追究承諾並無法排除檢察官依職權偵辦之風險。應委請律師草擬正式和解協議書以保障自身權益。
- 切勿自行撰寫自白書:員工應避免自行撰寫任何承認侵佔公款之書面文件,因該等文件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刑事自白,日後將對員工極為不利。
- 委請律師草擬和解協議書:建議委任專業律師代為草擬正式之和解協議書(切結書),以民事和解之形式處理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同時在協議中納入雇主不提告之明確承諾,以降低刑事風險。
- 確保和解協議書用語謹慎:和解協議書中關於事實經過之描述應由律師審慎斟酌用語,避免直接承認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以防範日後被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 注意薪資扣還之合法性:若約定以每月薪資扣還方式償還,應確保扣薪後實領金額不低於基本工資,並簽訂書面之扣薪同意書,以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 防範雇主事後翻臉:和解協議書中應明確約定雇主之義務,包括不解僱、不提告訴、不告發等條款,並約定違約之法律效果,以保障員工在已履行還款義務後不被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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