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自白書之法律效力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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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之員工,承認挪用公司之營業收入款項,造成公司財務損失。雇主發現後,同意不予解僱,但要求員工提供書面自白書(切結書),載明挪用之事實與金額,並同意以每月薪資扣除之方式分期償還。律師提醒,此類行為可能涉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或背信罪(刑法第342條),該等罪名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可預先撤回或拋棄追訴權。律師強調應委請專業律師草擬附有違約罰則之和解協議書,而非由員工自行撰寫自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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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員工挪用公司營業收入之行為,究竟構成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或背信罪(刑法第342條)?兩者之構成要件有何差異?
  • 業務侵占罪及背信罪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雇主承諾不追究之效力為何?能否預先拋棄告訴權或追訴權?
  • 員工所撰寫之自白書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證據效力為何?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自白法則如何適用?
  • 若自白書係在雇主施壓下簽署,是否得依民法第92條主張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無效或撤銷?
  • 以和解協議書取代自白書,是否得爭取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適用?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自白法則):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民法第92條(脅迫意思表示):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四、法律分析

本案員工挪用公司營業收入之行為,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或背信罪(刑法第342條)。業務侵占罪係指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予以侵占;背信罪則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利益。兩者之關鍵區別在於:業務侵占罪之客體為「業務上持有之物」,行為人將持有變為所有;背信罪則著重於「違背任務」之行為,不以占有特定物為必要。律師強調,無論構成何罪,該等罪名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意即雇主不可預先撤回或拋棄追訴權,檢察官亦得依職權偵辦。

關於自白書之法律效力與風險,員工所撰寫之書面自白在刑事程序中屬被告審判外之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規定,自白須具備任意性(非出於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始得作為證據;且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須有補強證據佐證。然而,自白書一旦撰寫完成並交付雇主,即成為雇主手中極具威脅性之證據。若雇主日後翻臉提告或將自白書轉交檢警機關,該文件將成為追訴之有力佐證。此外,若自白書係在雇主以解僱、報警等方式施壓之情況下簽署,員工得依民法第92條主張因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但須負舉證責任。

律師建議以正式之和解協議書取代自白書,並在協議中納入違約罰則條款。和解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1)事實經過之概要(用語須避免直接承認犯罪構成要件);(2)雙方確認之損失金額及還款方式(每月薪資扣除之比例與期限);(3)雇主明確承諾不對員工提起刑事告訴或告發;(4)違約條款,約定任一方違反協議時之懲罰性違約金;(5)保密條款,約定雙方不得向第三人揭露協議內容。透過此等安排,可在處理民事賠償之同時,最大程度保障員工免受刑事追訴之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於業務侵占罪及背信罪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若檢察官透過其他途徑知悉犯罪事實,仍得依職權偵辦。惟實務上,若被害公司已獲得賠償且表示不願追訴,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審酌公共利益、被害人意願及犯後態度等因素,給予緩起訴處分。因此,積極還款並取得雇主之書面諒解,對於爭取緩起訴具有重要之意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員工挪用公司營業收入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或背信罪,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可預先撤回或拋棄追訴權。自白書將成為刑事追訴之不利證據,律師建議以附有違約罰則之和解協議書取代自白書,以保障員工權益並防範雇主反悔。

  1. 避免自行撰寫自白書:員工切勿自行撰寫承認挪用公款之書面文件,因該等文件在刑事程序中將構成極為不利之證據,且可能被雇主作為日後追訴之工具。
  2. 委請律師草擬和解協議書: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草擬正式之和解協議書,用語應審慎避免直接承認犯罪構成要件,並納入雇主不追訴之承諾、違約罰則及保密條款,以全面保障員工權益。
  3. 確保和解協議之違約罰則:和解協議中應明確約定,若雇主違反不追訴之承諾而對員工提起刑事告訴或告發,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以此作為雇主反悔之經濟制裁。
  4. 積極還款以爭取緩起訴:員工應依約積極還款,並妥善保存所有還款紀錄。即使日後仍遭追訴,完整之還款紀錄及雇主之諒解書面,有助於爭取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獲得緩起訴處分。
  5. 注意自白書之撤銷可能:若自白書已在施壓下簽署,應立即蒐集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在場證人等),並於知悉脅迫終止後一年內依民法第92條行使撤銷權,以降低該文書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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