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著作權與公播權歸屬:政府標案承攬人之著作權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政府標案之承攬廠商,原契約工作範圍為製作互動式遊戲(含軟體、美術及介面設計)。為增強遊戲體驗,當事人另行加入2D影片素材。業主看過後甚為喜愛,希望將該2D影片單獨抽出作為宣傳推廣之用。當事人因此產生疑問:(一)該2D影片之著作權究竟歸屬承攬人或業主?(二)業主是否有權將影片單獨抽出公開播送作宣傳用途?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出資聘人完成著作(政府標案)之著作權歸屬,應依著作權法第12條或契約約定判斷?
  • 承攬人額外加入之2D影片是否屬於原契約工作範圍內之著作?
  • 業主(出資人)之利用權範圍是否及於將影片單獨抽出作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用途?
  • 若契約未約定著作權歸屬及利用範圍,法律上應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政府標案之承攬契約,當事人(承攬人)為業主(出資人)製作互動式遊戲,並額外加入2D影片。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同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3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因此,若契約未特別約定,著作權原則上歸承攬人(受聘人)所有,業主(出資人)僅享有「利用該著作」之權利。然而,「利用」之範圍如何界定是本案關鍵。實務上認為出資人之利用權應以出資目的及契約範圍為限。本案原契約目的為製作互動式遊戲,2D影片係為增強遊戲效果而附加,業主若欲將影片單獨抽出另作宣傳推廣用途,已可能逾越原契約之利用範圍。

此外,2D影片如屬承攬人自行加入(非原契約工作範圍),則更強化承攬人主張著作權之立場。業主欲單獨利用該影片進行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應另行取得承攬人之授權。若屬政府採購案件,亦應注意政府採購契約範本是否有著作權歸屬之特別約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於契約未特別約定之情形下,承攬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業主僅得於原契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業主欲將2D影片單獨抽出公開播送或傳輸,已逾越原契約利用範圍,應另行取得承攬人之同意或授權。

  1. 承攬人應詳細檢視原標案契約(含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中關於著作權歸屬及利用範圍之約定,確認是否有特別條款。
  2. 若契約未約定著作權歸屬,承攬人可依著作權法第12條主張著作財產權,並就業主欲單獨利用影片一事進行授權協商。
  3. 建議雙方就影片之授權利用簽訂補充協議,明確約定授權範圍、期間、地域及對價。
  4. 未來承攬政府標案時,建議於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及各種利用態樣之授權範圍,避免日後爭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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