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08年成立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50萬元,該資本額係向配偶借得。公司成立後不久,因與配偶發生爭執,配偶要求返還借款,當事人遂將資本額歸還配偶。公司成立後因生意不佳,幾乎沒有收入亦未開過發票,但會計事務所仍有定期辦理申報。110年8月16日,當事人收到調查局公文,經致電調查員後得知係因公司成立時之資金問題而進行調查。當事人想瞭解此情形可能觸犯什麼法律,以及應注意哪些事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成立後隨即將資本額返還出借人,是否構成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 以借款充作資本額完成公司登記後返還,是否另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商業會計法之違反?
- 當事人面對調查局偵查時應如何因應,以降低法律風險?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為俗稱之「資金回流」或「借資驗資」。依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當事人向配偶借款50萬元充作公司資本額,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隨即將該款項歸還配偶。此行為模式恰符合公司法第9條第1項後段「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構成要件。當事人作為公司負責人,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
此外,以不實之資本額繳納證明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可能另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惟依最高法院相關判例,若公司法第9條已有特別規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可能因法條競合而不另論罪,具體仍視個案情形而定。
就調查局偵辦之因應,當事人應注意:調查局約談時,當事人享有緘默權及選任辯護人之權利。建議在接受約談前先委任律師陪同。公司雖有定期申報,但若申報內容與實際資金狀況不符,可能另構成會計不實之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成立後將資本額返還出借人(配偶),高度可能構成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犯罪行為,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收到調查局公文表示案件已進入偵查階段,應儘速因應。
- 立即委任刑事專業律師,在接受調查局約談前充分瞭解案情並研擬答辯策略。
- 接受約談時行使沉默權,不宜在未經律師諮詢前自行陳述,避免不利供述。
- 整理公司成立至今之所有財務文件,包含銀行存摺、匯款紀錄、會計帳冊等,交由律師分析。
- 評估是否有自首減刑之適用,依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者得減輕其刑。
- 考量公司目前營運狀況,評估是否辦理公司解散登記,以避免持續產生之法律風險與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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