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委託某代辦業者辦理貸款,第一次送件時雙方並未簽署書面委託合約,審核結果未通過。代辦業者欲協助當事人進行第二次送件,此次要求當事人簽署委託合約。當事人不想繼續委託代辦,因此拒絕簽署。代辦業者主張當事人違約,要求賠償違約金新臺幣1萬元。當事人欲瞭解在未簽署委託合約之情況下,拒絕代辦服務是否構成違約,以及代辦業者要求違約金是否有法律依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雙方未簽署書面委託合約,是否成立委任契約關係?
- 委任契約之當事人得否隨時終止契約?代辦業者主張違約金是否有法律依據?
- 代辦業者第一次送件未過後要求簽署新合約,其法律性質與效力為何?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契約是否成立之問題。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雖然委任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但本案第一次送件時雙方未簽署任何書面合約,若代辦業者主張口頭委任契約成立,須由其舉證雙方已就委任事項達成合意。即便認定口頭委任關係成立,該委任範圍亦僅限於第一次送件。
其次,就當事人得否拒絕繼續委託。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此為委任契約之特性,委任人(當事人)享有隨時終止之權利,不因終止而構成違約。代辦業者要求當事人簽署第二次委託合約,當事人有權拒絕,此為契約自由原則之體現。
再者,就違約金之請求。依民法第250條規定,違約金須有契約之約定始得主張。本案雙方從未簽署任何書面合約,亦無違約金條款之約定,代辦業者主張違約金缺乏契約依據。即便第一次口頭委任成立,當事人依第549條行使終止權亦非違約行為,代辦業者不得據此請求違約金。
此外,代辦業者以不當手段要求當事人支付無依據之違約金,若涉及恐嚇或脅迫行為,可能構成刑法恐嚇取財罪或強制罪之刑事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雙方未簽署書面委託合約,且即便口頭委任成立,當事人依民法第549條亦有隨時終止委任之權利。代辦業者主張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當事人無須支付。
- 明確以書面或通訊方式告知代辦業者終止委任關係,並保留相關紀錄。
- 無須支付代辦業者所主張之違約金,因雙方未簽署任何載有違約金條款之合約。
- 若代辦業者持續騷擾或以恐嚇方式索取金錢,可向警方報案並保留相關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 日後委託任何代辦服務前,應先詳閱合約條款,確認服務範圍、費用及終止條件後再行簽署。
- 如有疑慮,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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