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受僱於某公司,雇主要求全體員工簽署切結書,內容約定員工至客戶公司推銷時不得從事競業行為,違反者雇主有權請求新臺幣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全體員工均同意簽約。嗣後公司新增銷售冷氣之業務,然而客戶均為家電業者,雇主卻要求員工至外面向客戶推銷冷氣。當事人質疑雇主此一指示是否已違反切結書中競業禁止之約定,且若員工依指示銷售,員工自身亦將違反切結書規定,形成兩難困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要求員工簽署之競業禁止切結書,其效力範圍與合理性為何?
- 雇主指示員工從事與切結書內容相牴觸之行為,是否構成雇主自身違約?
- 員工依雇主指示行為而違反切結書時,雇主得否向員工請求違約金?
- 切結書中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之效力與酌減可能性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
- 民法第148條(權利行使不得違反誠信原則)
- 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效力)
- 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酌減)
-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要件)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切結書之效力而言,雇主與員工間簽署之競業禁止切結書,屬於勞動契約之附隨約定。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一定要件,包括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員工擔任之職位確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等。本案切結書約定員工至客戶處不得從事競業行為,若內容合理,原則上具有效力。
其次,就雇主自身違約之問題,雇主一方面要求員工簽署不得向客戶競業之切結書,另一方面卻指示員工向同一批家電客戶推銷冷氣產品,此舉顯然與切結書之約定相互矛盾。依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雇主自身違反約定後,再以切結書向員工主張違約金,屬於矛盾行為,違反禁反言原則。
再者,員工係依雇主之指示而為行為,在勞動關係中員工負有服從義務,若因服從雇主合法指示而違反切結書約定,該違約責任不應由員工承擔。雇主不得一方面下達違反切結書之工作指令,另一方面又以切結書處罰員工,此等主張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顯然違反誠信原則。
最後,即便雇主主張違約金,法院依民法第252條亦得依職權酌減過高之違約金,且考量雇主自身違約在先,法院極可能認定雇主無權請求違約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自行指示員工從事與切結書內容相牴觸之行為,已構成雇主違約,依誠信原則及禁反言原則,雇主不得再以切結書向員工主張違約金。員工於此情形下無須過度擔憂,但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 保留雇主要求推銷冷氣之書面或通訊紀錄(如LINE訊息、電子郵件、會議紀錄等),作為雇主指示違反切結書之證據。
- 以書面方式向雇主反映,載明雇主指示與切結書內容之矛盾,並保留雇主回覆之紀錄。
- 若雇主仍堅持扣款或主張違約金,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評估切結書本身之合理性,若競業禁止範圍過廣或未給予合理補償,該條款可能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而無效。
- 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提起確認切結書無效之訴或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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