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自國外藥局購買保健食品(益生菌),並於網路平台上販售,販售期間不到14天,共售出11件商品。因該保健食品原文為外文,當事人參考台灣藥局之中文翻譯名稱作為商品標示,實品照片為當事人自行拍攝,商品確為正品。然而,該中文翻譯名稱恰為他人在台灣已註冊之商標。當事人因此收到商標權人委託律師發送之律師函,指稱當事人之行為已構成商標法第68條之商標侵權,並涉及同法第95條之刑事責任,要求當事人立即下架、回收、銷毀侵權商品,並於7日內主動聯繫提供個人資訊及協商損害賠償。當事人已將商品全數下架,但不知如何進一步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之中文名稱販售正品商品,是否構成商標法第68條之商標侵權?
- 本案是否可能適用商標法第36條之「真品平行輸入」或「權利耗盡」抗辯?
- 當事人主觀上不知該名稱為註冊商標,是否影響刑事責任之成立(商標法第95條)?
- 收到律師函後,當事人應如何回應以降低法律風險?
三、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侵害商標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36條: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商標法第71條: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
四、法律分析
本案需分兩個層面分析。首先,關於商標侵權之認定:當事人雖販售之商品為正品,但在網路刊登販售時使用了他人在台灣註冊之中文商標名稱,此行為本質上確實構成「為行銷目的使用他人商標」。惟本案關鍵在於是否可適用商標法第36條之「權利耗盡原則」(又稱真品平行輸入)。依該條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後,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再主張商標權。然而,本案之特殊之處在於:當事人使用的中文翻譯名稱,可能是台灣代理商另行註冊的中文商標,而非原廠商標本身,此時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可能受到限制。
其次,關於刑事責任:商標法第95條為故意犯,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名稱為他人註冊商標而仍使用,始成立犯罪。當事人主張不知該中文名稱為註冊商標,若此主張可信,在刑事責任上可能有爭執空間。惟民事侵權責任不以故意為限,過失亦可成立。
考量當事人販售期間短(不到14天)、數量少(11件)、已立即下架等情節,在損害賠償之金額上應有減輕之空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名稱販售商品,即便商品為正品,仍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建議積極回應律師函,透過協商和解降低風險,同時保留主張善意及權利耗盡之抗辯空間。
- 立即委任律師:收到律師函後應委請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協助處理,由律師代為回函及後續協商,避免自行回覆造成不利之陳述。
- 蒐集有利證據:保留購買正品之收據、發票、購買紀錄等,證明商品確為正品;同時保留自行拍攝商品照片之原始檔案,佐證並非刻意仿冒。
- 評估和解可能性:考量販售期間短、數量少且已立即下架之情節,透過律師與對方協商合理之和解金額。通常此類案件對方亦傾向以和解方式處理。
- 查詢商標註冊狀態:至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該中文名稱之商標註冊狀態,確認商標權人身分及商標專用範圍,以評估侵權程度。
- 日後注意商標查詢:未來於網路販售商品前,應先至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擬使用之商品名稱是否已有他人註冊為商標,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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