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民間代辦青創貸款糾紛,可否解除契約?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委託某民間顧問公司代辦青年創業貸款。雙方簽訂合約並簽立面額新臺幣10萬元之本票作為違約金擔保,另約定代辦公司收取貸款金額12%之佣金。然而,代辦公司實際上僅協助當事人完成線上課程,而聯徵查詢係免費首次申請,所有申請文件均由當事人自行準備並親自送件至銀行。當事人親自至銀行送件當日,代辦公司表示以為當事人不辦了所以未協助送件。當事人欲直接與代辦公司解約,但擔心對方持本票主張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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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與代辦公司間之契約性質為何(委任或承攬)?當事人得否隨時終止?
  • 代辦公司未依約提供服務,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得否主張解除契約?
  • 違約金10萬元是否過高?法院得否酌減?
  • 代辦公司持有之本票效力為何?當事人如何抗辯?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

民法第249條(定金之效力)

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酌減)

民法第549條(委任契約之終止)

民法第546條(受任人之報酬請求)

民法第254條(催告解除權)

四、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與代辦公司間之契約,性質上應屬「委任契約」,即委託代辦公司處理青創貸款申請事務。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之。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就代辦公司之履約情形觀之,其僅協助完成線上課程,未實際代為準備申請文件或送件,明顯未依委任契約之本旨提供服務,構成民法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當事人除得終止委任外,亦得主張代辦公司債務不履行而解除契約。

關於違約金部分,即便契約約定違約金10萬元,若代辦公司主張當事人違約,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審酌代辦公司實際受損害之程度酌減違約金。考量代辦公司幾乎未提供實質服務,法院酌減之空間甚大。

至於本票部分,本票雖為無因證券,但在票據訴訟中,當事人仍得以原因關係(即委任契約之債務不履行)作為抗辯事由。若代辦公司持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當事人得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予以救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得依民法第549條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且因代辦公司未依約提供服務,構成不完全給付,當事人亦得主張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違約金。代辦公司以本票主張權利時,當事人得以原因關係抗辯。

  1.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代辦公司表示終止或解除契約,明確載明終止理由為代辦公司未依約提供服務。
  2. 保留所有證據,包括:契約書影本、當事人自行準備文件及送件之紀錄、與代辦公司之對話紀錄(尤其是對方表示「以為不辦了」之訊息)。
  3. 若代辦公司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於收到裁定後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4. 若代辦公司主張違約金,可向法院請求依民法第252條酌減,並主張代辦公司實際損害甚微。
  5.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特別是本票抗辯及可能之訴訟程序,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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