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從事競爭事業,公司如何保障權益?競業禁止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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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公司有股東在企業經營期間,從事與公司有競爭關係之其他事業。當事人詢問面對此種情況應如何處理,以及有哪些程序可以保障公司的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法對股東之競業禁止有何規定?董事與一般股東之規範是否不同?
  • 股東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時,公司得行使何種權利?
  • 如何事先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以預防爭議?
  • 公司得對違反競業禁止之股東請求何種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一、董事之競業禁止(法定義務):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此為法定之競業禁止義務,無須另行約定即適用。若董事未經股東會許可即從事競業行為,依同條第5項,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此即所謂「介入權」。介入權之行使應自股東會知悉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二、有限公司之適用: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9條,有限公司之董事(執行業務股東)亦受競業禁止之拘束。依公司法第115條,有限公司之股東非經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但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是否受競業禁止之拘束,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

三、一般股東之競業禁止(約定義務):公司法對於非董事之一般股東並無法定之競業禁止規定。因此,若欲限制一般股東從事競業行為,須透過股東協議書或公司章程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該條款之約定應具合理性,包括:限制之期間、地域範圍、業務範圍等,過於嚴苛之條款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

四、損害賠償:如股東違反法定或約定之競業禁止義務,公司除行使介入權外,亦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損害之計算包括公司因競業行為所受之實際損失及所失利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法對董事設有法定競業禁止義務,違反者公司得行使介入權。對一般股東則須透過約定方式規範。建議公司透過完善之章程及股東協議預防競業爭議。

  1. 確認該從事競業行為之股東是否為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若是,可直接依公司法第209條主張介入權。
  2. 召開股東會討論該股東之競業行為,決議是否行使介入權將其所得歸入公司,並應注意一年之行使期限。
  3. 修改公司章程或簽訂股東協議書,加入明確之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限制期間、地域、業務範圍及違約金等。
  4. 蒐集該股東從事競業行為之具體證據(如商業登記資料、營業活動紀錄、客戶證詞等),作為日後訴訟之準備。
  5. 如有具體損害事實,委請律師代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禁止繼續從事競業行為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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