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他公司股權之意向書及合約簽約方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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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A公司欲併購B公司股東甲及乙之股權。甲、乙二人合計持有B公司超過半數之股權,因此併購完成後,A公司將持有B公司過半股權,成為B公司之母公司。當事人欲釐清意向書及正式合約之簽約對象應為甲、乙兩位股東個人,還是B公司本身。另外,若簽約對象為甲、乙個人,是否需於意向書及合約中約定其應保證B公司同意A公司進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並保證B公司遵守保密義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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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股權收購交易中,意向書及股權買賣合約之簽約當事人應如何認定?
  • 目標公司是否應成為股權買賣合約之當事人?
  • 買方如何確保目標公司配合盡職調查及保密義務?
  • 併購後取得過半股權之法律效果為何?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公司法第156條: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公司法第163條: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公司法第369條之2: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四、法律分析

股權收購(Share Purchase)之交易架構中,買賣標的為股東個人所持有之股份,而非目標公司之資產。因此,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買方(A公司)與出賣人(股東甲及乙),而非目標公司(B公司)。意向書亦同,應由A公司與甲、乙簽署。

然而,在實際併購交易中,為確保盡職調查之順利進行,通常會要求目標公司亦參與簽署或另行出具配合函。具體而言,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其一,將B公司列為合約當事人之一,使其直接承擔配合盡職調查及保密之義務;其二,於股權買賣合約中約定甲、乙應保證並擔保B公司將配合盡職調查、提供必要資訊,並遵守保密義務,若B公司未能配合,甲、乙應負違約責任。

併購完成後,A公司將持有B公司過半股權,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規定,A公司即為控制公司,B公司為從屬公司,雙方構成關係企業,應注意關係企業章之相關規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股權收購之意向書及合約應由買方A公司與出賣股權之股東甲、乙簽訂,目標公司B可視需要列為合約當事人或要求股東擔保其配合義務。

  1. 簽約主體之安排:意向書及股權買賣合約之簽約人為A公司(買方)與甲、乙(賣方)。建議將B公司亦列為合約當事人,使其直接承擔配合盡職調查及保密義務。
  2. 擔保條款之設計:於合約中約定甲、乙應保證B公司配合盡職調查、提供完整財務及營運資訊,並保證B公司遵守保密義務。若B公司未能配合,甲、乙應負連帶違約責任。
  3. 盡職調查條款:明確約定盡職調查之範圍、期間、資料提供方式及保密機制,確保A公司得充分評估B公司之財務、法律及營運風險。
  4. 過渡期間條款:於簽約至交割期間,約定B公司不得進行重大資產處分、負債承擔或其他影響公司價值之行為。
  5. 委請專業律師協助:併購交易涉及公司法、證券法、稅法等多方面法律問題,強烈建議委請具併購經驗之律師協助擬定完整之交易文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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