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對方進行交易時未簽訂正式書面契約,但對方曾以廣告圖文、DM、官方網站或社群媒體貼文等方式宣傳特定之商品或服務內容。實際交付之商品或服務與廣告圖文所描述者有差異,當事人希望了解在未簽書面契約之情況下,是否可以主張對方應依廣告圖文內容履行義務,以及口頭約定之法律效力如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簽書面契約時,口頭約定是否成立有效之契約?民法對契約之成立有無書面要件之要求?
-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圖文內容,是否構成契約之一部分?其法律依據為何?
- 主張口頭約定或廣告內容為契約條款時,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契約之成立方式:依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契約之必要之點(如買賣之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口頭約定在法律上與書面契約具有同等效力。未簽書面契約,並不代表雙方間不存在契約關係。
其次,關於廣告圖文之法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此規定將廣告內容之效力提升至契約層次,意即廣告中所承諾之商品規格、服務品質、附贈項目等,即使未載明於書面契約中,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消費者得據此主張企業經營者應依廣告內容履行。
然而,在舉證層面,主張口頭約定存在之一方須負舉證責任。建議當事人蒐集並保存與對方之通訊紀錄(如LINE對話、電子郵件)、廣告截圖、官方網站頁面存檔、DM或傳單等,作為證明交易內容之依據。此外,若有證人在場見聞雙方之口頭約定,亦可作為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簽書面契約並不影響契約之成立,口頭約定及廣告圖文內容均可構成契約之一部分。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企業經營者應依廣告內容履行義務。
- 保存廣告及溝通紀錄:立即截圖或列印相關廣告圖文、官方網站內容、社群媒體貼文及雙方之通訊紀錄,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 以書面方式向對方主張權利:發送存證信函或書面函件,明確指出對方之廣告內容與實際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符,要求依廣告內容履行或賠償差價。
- 向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若對方為企業經營者,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若協調未果,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依約履行或損害賠償。日後交易建議簽訂書面契約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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