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法律顧問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社區住戶就社區法律顧問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出席相關事宜提出諮詢,希望了解社區管理委員會聘請法律顧問之程序,以及區權會之出席門檻與決議方式等相關法律規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社區管理委員會聘請法律顧問之法定程序及權限為何?是否須經區權會決議?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門檻及決議比例為何?未達法定人數如何處理?
  • 區分所有權人得否委託他人出席區權會?委託書有何形式要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區權會出席門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重大事項);或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般事項)。若第一次召集未達法定出席人數,依第32條規定,得再次召集,此時出席門檻降為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即可。

關於委託出席:依第27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出席區權會,惟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關於聘請法律顧問:聘請社區法律顧問涉及經費支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然聘請法律顧問之預算通常應於區權會中編列並經決議通過,管委會再據以執行。具體程序應依各社區規約之規定辦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社區聘請法律顧問應經區權會決議通過預算後,由管理委員會執行。區權會之出席門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明確規定,第一次召集未達人數時得降低門檻再次召集。

  1. 聘請社區法律顧問應先列入區權會議案,經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依法定比例決議通過預算後,由管委會執行簽約。
  2. 區權會召開前應依法定程序通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於通知中載明會議議程,以利住戶出席或委託出席。
  3. 鼓勵住戶親自出席或以書面委託方式參與區權會,確保達到法定出席門檻,避免會議無法有效決議。
  4. 若第一次召集未達法定人數,應依第32條規定再次召集,降低出席門檻以確保社區事務得以順利推動。
  5. 建議於規約中明訂聘請法律顧問之程序、預算上限及顧問職責範圍,以利日後運作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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