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之影響,原先簽訂之商業契約無法依約履行,希望了解是否能以疫情為由主張不可抗力事由或情事變更原則,進而取消或解除該契約。當事人關心的問題包括:疫情是否屬於法律上之不可抗力事由、能否據此免除違約責任、以及契約中若無不可抗力條款時有何替代之法律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民法上之「不可抗力」事由,得據以主張給付不能或免責?
- 疫情導致契約履行困難時,得否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聲請法院調整或終止契約?
- 契約中如已約定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其效力範圍及適用條件為何?
- 當事人片面主張取消契約,是否仍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我國民法雖無「不可抗力」之明文定義,但實務上一般認為不可抗力係指人力所不能抵抗之事由,如天災、戰爭等。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須視個案具體情況判斷,包括疫情發生之時間點是否在契約成立之後、疫情對契約履行之影響程度、以及當事人是否已盡合理之預防與減損義務。若政府頒布之防疫措施直接禁止特定活動或限制營業,較有可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
其次,若疫情並未導致「給付不能」,而僅係使履約成本增加或困難度提高,則當事人較難主張民法第225條之給付不能免責。此時應考慮適用民法第227條之2之情事變更原則。依該條規定,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且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惟須注意,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須向法院聲請,當事人不得逕自片面主張而免除契約義務。
再者,許多商業契約中訂有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明確列舉天災、瘟疫、政府行為等事由。若契約已有此類條款且將「傳染病」或「瘟疫」列入不可抗力事由之範圍,當事人即得依約主張暫停履行或解除契約。反之,若契約未列舉相關事由,則須回歸民法一般規定處理。
最後,即便得主張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當事人仍負有減損義務,即應採取合理措施降低損害之擴大。若當事人未盡減損義務,對於擴大之損害部分仍可能須自行負擔。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新冠肺炎疫情能否作為取消契約之正當事由,須視契約條款、疫情對履約之實際影響程度及個案情況綜合判斷,不宜一概而論。
- 檢視契約之不可抗力條款:優先審閱契約中是否訂有不可抗力條款,確認「傳染病」或「瘟疫」是否屬於列舉之事由,並依約定之程序(如通知義務、舉證責任等)辦理。
- 蒐集疫情影響之具體事證:保存政府防疫命令、營業限制公告、產業衝擊數據等相關證據,以證明疫情確實對契約之履行造成重大影響。
- 優先與對方協商調整契約:在提起訴訟前,建議先與契約相對人進行協商,嘗試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減少價金等方式調整契約內容,以避免訟爭之成本與風險。
- 評估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若協商不成,得依民法第227條之2向法院聲請調整或終止契約,但須舉證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且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委請律師就具體契約條款及事實情況進行詳細分析,評估最有利之法律策略,避免片面解約而遭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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