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從網路上加入所謂「瘦身燃脂師」之LINE帳號並購買產品,嗣後對方持續要求購買更昂貴之療程,並威脅若未完成療程將提出告訴,使當事人不得不繼續消費。事後查網路資料,發現眾多人士有相同遭遇,且涉嫌詐騙,亦有他人建議直接封鎖。
最近當事人又收到訊息:「逃單行為,欠款不付,材料取貨使用分期餘款不付導致損失,追究責任。已報警案件號:Z111079ADHP1MQZ。若要解決此事:aww67」,詢問此是否為詐騙,可否直接封鎖。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收到帶有案件號碼之威脅訊息,是否屬於詐騙手法?
- 當事人未完成「療程」或未繼續消費,是否真的構成「逃單」之法律責任?
- 對方是否有能力在台灣對當事人提出有效告訴?
- 直接封鎖對方,是否有任何法律風險?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以恐嚇手段使人交付財物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消費者七日無條件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民法第148條 — 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以詐術強迫對方履約
四、法律分析
本案所述情形為台灣極為常見之「瘦身師詐騙」手法。其特徵包括:透過社群媒體吸引受害人、以低價誘入後持續要求高額消費、以虛假法律威脅恐嚇受害人不敢退出。該訊息所附案件號碼「Z111079ADHP1MQZ」格式明顯有異於台灣警察機關之正式報案號碼,係詐騙集團自行捏造,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就當事人之法律責任而言,所謂「逃單」在法律上並不成立。通訊交易之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權;即便逾期,若對方係以詐術誘使消費者購買,消費者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更重要的是,若本案構成詐欺,對方本身已觸犯刑法,不得主張消費者有任何法律義務繼續付款。
關於對方能否來台提告,詐騙集團通常位於境外(訊息顯示位置在大陸),依實務經驗,此類境外詐騙集團從未在台灣對消費者提起有效訴訟,其威脅提告純屬恐嚇手段。縱使對方真的在台灣提告,法院亦會審查其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而詐騙性質之消費契約根本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直接封鎖對方不會產生任何法律風險。消費者並無義務持續與詐騙集團保持聯繫,更無義務回應其無理要求。封鎖後,消費者宜向165反詐騙專線舉報,協助相關單位掌握詐騙集團之活動,保護其他潛在受害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確屬瘦身詐騙手法,帶有假案件號碼之威脅訊息係典型恐嚇手段,不具法律效力。當事人可安心封鎖對方,無須擔心任何法律責任。
- 立即封鎖對方所有聯絡管道(LINE、電話等),無須回應其任何訊息。
- 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舉報,或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網站線上舉報。
- 保存所有與對方之聊天紀錄及匯款紀錄,作為日後報案之證據。
- 若有支付金錢,可向警察機關提出詐欺告訴,並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凍結查詢。
- 勿依照其指示聯繫「解決此事」之LINE帳號(aww67),此係誘導受害者進入下一個詐騙環節。
- 向親友宣導此類詐騙手法,避免更多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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