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2020年8月20日參加代購賣家開團,訂購推特上之韓國偶像手幅,約定貨到付款。自開團至今已逾兩年,賣家均未交付商品,且期間完全未告知任何購買進度。當事人詢問是否可提出取消訂單,以等待期間太久、資訊不透明為由聲明不願買單是否可行,以及若賣家因此以棄單為由向其提告,是否可以構成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代購開團後兩年無任何進度告知,買家可否取消訂單?
- 買家以資訊不透明及等待過久為由聲明不願買單,是否合法?
- 貨到付款之約定下,買家解約後是否仍有付款義務?
- 賣家以棄單為由提告損害賠償,是否能夠構成?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係代購開團後長達兩年未交付商品之給付遲延問題。代購契約之性質兼具買賣及委任之性質,賣家負有在合理期間內取得並交付商品之義務。自2020年8月開團至今逾兩年,完全無任何進度告知,已嚴重違反契約義務。依民法第229條,在無明確交貨期限之情形,買家得先行催告,要求賣家於合理期限(如七至十四日)內履行;催告屆滿後賣家仍未履行,即依民法第254條發生解除契約之權利。
考量本案遲延時間長達兩年,情節極為嚴重,甚至可以討論是否符合民法第255條之情形,即依代購之性質(限定商品、特定時期之偶像週邊),非在特定時間履行則無法達到契約目的(手幅之收藏性、時效性),從而買家或可逕行解除契約,無須先行催告。
買家聲明因等待過久、資訊不透明而不願買單,此即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發生解約效力。既已解約,因係貨到付款且賣家從未交付商品,買家完全無須支付任何款項。
賣家若以棄單為由向買家提告損害賠償,其法律依據極為薄弱。首先,賣家自身已嚴重違約(兩年未交貨且無任何告知),是造成買家解約之直接原因;其次,賣家因自身違約而受有之任何「損失」(若有的話),依民法相關規定係可歸責於己方之損害,不得轉嫁買家。此類訴訟即使提出,法院極可能以賣家違約在先為由駁回其請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買家有充分法律依據取消訂單,無須支付任何款項。賣家長達兩年未交付商品且無任何進度告知,係嚴重違約,其以棄單為由提告損害賠償難以成立。
- 先以書面(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定七至十四日期限催告賣家履行,逾期則正式解除契約。
- 保留從開團至今所有相關對話紀錄及截圖,作為賣家遲延且無告知之證明。
- 催告期滿後以書面通知賣家解除契約,並明確表示因貨到付款且未收到商品,不負任何付款義務。
- 若賣家提出無理要求或威脅,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若賣家真的提告,應積極應訴並提出賣家違約在先之抗辯,不必過度擔憂。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