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拖欠兩年商品給買家,買家現在要求取消可成立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2020年8月20日向代購賣家訂購推特上之韓國偶像手幅,約定貨到付款。賣家長達兩年未交付商品,且期間均未告知任何購買進度。當事人詢問是否可提出取消訂單,並希望了解以等待期間太久、資訊不透明為由聲明無意願買單是否可行,以及若提出後賣家反向以棄單為由提告,是否能構成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買家以等待過久及資訊不透明為由取消代購訂單,是否可以成立?
  • 貨到付款之代購約定,買家於解約後是否有付款義務?
  • 賣家長達兩年未交付商品且無任何進度告知,是否構成違約?
  • 賣家若反以棄單為由向買家提告,能否成立損害賠償請求?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問題為代購賣家長達兩年未交付商品,買家解除契約之合法性。依民法第229條,給付遲延之認定,在有期限約定之情形,自期限屆至時起算;若無明確交貨期限,則自買家催告合理期限屆滿後開始。本案賣家長達兩年(自2020年8月至今)未履行任何交付義務,且完全未告知購買進度,已構成嚴重之給付遲延。

依民法第254條,買家得定相當期限(如七日至十四日)以書面催告賣家履行,若催告期限屆滿仍未履行,買家即得解除契約。在遲延長達兩年之情形,法院通常認為此等遲延已屬重大,甚至可能直接援引民法第255條(非於特定時期履行則不能達到契約目的)逕行解除,不必再經催告程序。

買家聲明因等待期間過久且資訊不透明而無意願買單,此種聲明在法律上即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既然合法解約,買家無須向賣家付款(因係貨到付款,尚未給付款項)。買家之解約行為並非棄單,而係對賣家違約之合法回應。

關於賣家以棄單為由提告之可能性:賣家因自身未履行主給付義務(交付商品)長達兩年,係屬重大違約方。依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違約在先之一方不得據以主張他方之後續解約行為係不法棄單,並請求損害賠償。賣家若提告,法院極可能以其違約在先駁回其請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買家取消訂單之主張完全可以成立。賣家兩年未交付商品構成嚴重違約,買家合法行使解除權後無須付款。賣家以棄單提告之主張因違約在先,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1. 立即以書面(LINE訊息、簡訊或存證信函)向賣家發出催告,要求於七至十四日內交付商品,同時聲明逾期將解除契約。
  2. 催告期限屆滿後,再以書面通知賣家正式解除契約,無須再說明理由。
  3. 保存所有與賣家之對話紀錄,包含最初訂購時間、約定條件、後續追蹤等,以備不時之需。
  4. 若賣家威脅提告,可向地方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5. 因係貨到付款且商品未交付,買家無須支付任何款項,亦無違約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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