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至某通訊行詢問攜碼搭配手機之方案,店員報價某金額並表示該金額已包含預繳費用,當事人再三確認後簽約並支付訂金。翌日店員來電表示前日報價有誤,該金額不含預繳費用,要求當事人補繳差額或更換較便宜之手機。當事人已完成攜碼轉換至新電信業者,店家堅持須加付預繳金額方願交付手機。當事人欲確認簽約後店家得否片面變更價格條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雙方已簽約並支付訂金,買賣契約是否已成立生效?
- 店員報價錯誤是否構成民法上意思表示之錯誤,得否據以撤銷契約?
- 店家片面變更已簽約之價格條件,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
- 消費者已完成攜碼而店家拒絕依約交付手機,消費者得請求何種救濟?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53條 — 契約之成立(意思表示合致)
- 民法第88條 —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 民法第91條 — 撤銷錯誤意思表示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226條 — 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廣告及要約之拘束力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之解釋原則
四、法律分析
本案雙方已就攜碼搭配手機方案之品項及價格達成合意,並由當事人簽署書面文件及支付訂金,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已成立生效。店員就價格之說明為代表通訊行所為之要約,當事人之簽約為承諾,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後,契約即對雙方產生拘束力。通訊行嗣後主張報價錯誤,欲片面變更契約價格,於法不合。
通訊行可能援引民法第88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契約。然依該條規定,表意人僅於「非因過失」致錯誤時始得撤銷。本案店員身為通訊行之業務人員,對於方案內容及價格結構負有專業注意義務,在當事人再三確認下仍未正確告知,其錯誤顯然出於過失,不符合撤銷之要件。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311號判例亦明示,表意人就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者,以其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退步言之,縱使通訊行得主張撤銷,依民法第91條規定,表意人因撤銷意思表示致相對人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當事人已完成攜碼轉換,若契約被撤銷將造成當事人需再次辦理攜碼之不便與損失,通訊行亦應就此負賠償責任。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為之要約,其內容應確保真實,企業經營者不得以內部作業錯誤為由轉嫁風險予消費者。消費者有權要求通訊行依原約定價格交付手機,若通訊行拒絕履約,消費者得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契約已成立生效,通訊行不得片面變更價格。店員報價錯誤係其自身過失所致,不符合撤銷意思表示之要件。消費者有權要求依原約定價格履行契約。
- 妥善保存簽約文件、訂金收據、載有價格之單據正本及店員溝通之對話紀錄。
-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通訊行,要求於合理期限內依原約定價格交付手機。
- 向通訊行所在地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消費申訴,請求協調處理。
- 若通訊行拒絕履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強制履行契約或損害賠償。
- 確認攜碼轉換之狀態,若因通訊行拒絕配合致門號使用受影響,應一併記錄作為損害證據。
- 向電信事業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反映通訊行之不當行為。
- 未來至通訊行簽約時,建議要求店家在書面文件上明確載明所有費用細項,避免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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