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友人共同承租房屋,租期18個月。合約約定提前退租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出租人將扣除一個月押金作為違約金;但若承租人找到符合出租人要求之新房客,且新房客於承租人搬離翌日起承租、租期一年以上、租金不低於原價,則承租人免負違約金。當事人之友人已找到符合條件之新房客,但房東仍以入住未滿一年為由主張扣除一個月押金。當事人本人尚未找到合適新房客,擔心房東將扣除超過一個月之押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承租人已依約找到符合條件之新房客,房東是否仍得以「經雙方協商一致」為由扣除押金?
- 合約中免違約金條款與扣押金條款之關係如何解釋?免違約金條件成就後是否排除扣押金?
- 房東得否主張扣除超過一個月押金之違約金?違約金是否有過高之疑慮?
- 承租人如何依民法及住宅租賃相關規定捍衛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合約條款之解釋。依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本案合約先約定提前退租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始得辦理終止手續,並扣除一個月押金;但緊接括弧內又約定若找到符合條件之新房客則「毋需負擔違約金」。從契約整體文義觀之,括弧內之免違約金條款係對前段扣押金約定之例外規定,即當承租人成功找到合格新房客時,即無須被扣除該一個月押金。
就友人部分,其已找到符合所有條件之新房客(搬離翌日即承租、租期一年、租金不低於原價),免違約金之條件已成就。房東以入住未滿一年為由主張仍應扣押金,此一主張實質上係增加合約中未約定之限制條件,與契約文義不符。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判決意旨,契約解釋應以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為斷,合約既已明定免違約金之具體條件,且未附加入住滿一年之要求,房東之主張於法無據。
就當事人本人部分,若未能找到符合條件之新房客,依合約約定應扣除一個月押金。房東不得主張扣除超過一個月之押金,因合約僅約定「扣除一個月押金」,此即為違約金之上限。縱使房東主張更高之違約金,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予以酌減。此外,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規定,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房東要求超額扣除押金於法不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友人已依約找到合格新房客,免違約金條件成就,房東不得扣除押金。當事人本人若未找到新房客,房東至多僅得扣除一個月押金,不得超額扣除。房東之主張於法無據,承租人應積極主張權利。
-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房東重申合約條款,載明友人已找到符合條件之新房客,依約免負違約金,要求全額退還押金。
- 完整保存合約正本、與房東之所有溝通紀錄(訊息截圖、通話錄音等)及新房客之承租證明。
- 就當事人本人部分,積極尋找符合條件之新房客,同時明確告知房東違約金上限僅為一個月押金。
- 若房東拒絕退還押金,可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程序免費且具法律效力。
- 調解不成立時,因金額屬小額訴訟範圍,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
- 向當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主張房東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之規定。
- 未來簽訂租約時,建議使用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契約範本,以避免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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