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軟體要求回送禮物否則檢舉罰款是否構成詐騙?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使用某交友軟體,進入平台後與對方聊天,聊天不久對方即送出虛擬禮物,隨後要求當事人回送禮物。當事人認為送禮應出於自願而未回送,對方遂威脅將檢舉當事人帳號,並聲稱平台會處以禮物金額5至10倍之罰款。當事人懷疑此行為是否構成詐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以不實罰款規定威脅當事人購買虛擬禮物回送,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
  • 對方以檢舉帳號為威脅手段要求回送禮物,是否另構成恐嚇取財罪?
  • 交友平台對於平台內使用者之詐騙行為是否負有管理責任?
  • 當事人若已付款購買虛擬禮物回送,得否請求返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所述情形為交友軟體上常見之詐騙手法。對方先主動送出虛擬禮物,再以不實的平台規則(不回送將被罰款5至10倍)為由,誘使或迫使當事人購買虛擬禮物回送。就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分析,對方施用詐術(虛構平台罰款規定)、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誤信不回送會被罰款)、進而處分財產(購買虛擬禮物),若當事人因此付款,即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此外,對方以「檢舉帳號」作為威脅手段,雖檢舉本身非違法行為,但以此作為要脅消費者交付財物之手段,配合虛構之罰款規定,整體行為模式已具有恐嚇取財之性質,可能另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92號判決指出,以虛構之債務或義務迫使他人交付財物者,得成立詐欺或恐嚇取財罪。

就平台責任而言,交友平台作為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依消保法第7條有義務確保服務之安全性,包括防範平台內之詐騙行為。若平台明知或可得而知平台上存在此類詐騙模式而未積極防範,消費者得就其損害向平台主張連帶賠償責任。若當事人尚未付款,則應立即停止與對方互動,不予理會所謂之罰款威脅。若已付款,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之行為極可能構成詐欺罪及恐嚇取財罪,所稱之平台罰款規定並無法律依據。當事人不應受威脅而付款,並應立即向警方及平台檢舉。

  1. 立即停止與對方之一切互動,不要回送任何禮物或進行任何付款。
  2. 截圖保留所有與對方之對話紀錄,包含對方送禮物、要求回送及威脅罰款之內容。
  3. 向交友平台官方客服檢舉該帳號,要求平台封鎖該詐騙帳號。
  4. 向警察機關報案(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提供對話紀錄及對方帳號資訊。
  5. 若已付款購買虛擬禮物,向平台客服申請退款,並保留付款憑證。
  6. 檢視該交友平台之服務條款,確認是否有禮物回送義務之相關規定(通常不會有此規定)。
  7. 提高網路交友之警覺性,對於陌生人要求付款或送禮之行為應保持高度戒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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