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前年加入某電腦補習班,因工作關係派駐外島,長期無法上課,僅上過幾堂線上課程。期間因無法配合實體課程,又被補習班推銷升級為線上課程方案,導致分期付款重新計算。當事人已申請請假半年,不含請假時間約使用了一年又數天。當事人目前認為不再需要該課程,欲了解是否仍能解約並請求退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補習班契約簽訂後逾一年,消費者是否仍得主張解約退費?
- 中途被推銷升級課程方案並重新計算分期,該升級契約之效力如何認定?
- 消費者因工作因素長期無法上課,請假期間是否應計入已使用期間?
- 退費金額應如何計算?補習班得扣除之費用及違約金上限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合理性審查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民法第247條之1 — 附合契約顯失公平條款之效力
- 民法第511條 — 承攬契約定作人之任意終止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解除權
四、法律分析
本案應適用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該規定,消費者得隨時終止補習服務契約,補習班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限制消費者之終止權。退費標準依已上課時數占總課程時數之比例計算,補習班得收取已提供服務之對價及合理行政費用,但不得記載「概不退費」等不利消費者之條款。
關於中途被推銷升級為線上課程之部分,需檢視升級當時是否有充分告知新方案內容、費用及分期條件。若補習班利用消費者無法上實體課之困境趁機推銷升級,且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該升級契約可能因違反消保法第11條之1之合理審閱期規定而有可撤銷之事由。此外,若升級後之條件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得主張該部分條款無效。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消上字第5號判決即指出,補習班以話術推銷消費者升級或加購課程,若未充分揭露資訊,消費者得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至於請假期間是否計入已使用期間,依「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精神,請假期間消費者未實際接受服務,原則上不應計入已使用期間。退費金額之計算基礎應以實際上課時數為準,而非契約存續期間。消費者雖已使用逾一年,但實際上課僅數堂線上課程,退費金額應以實際使用比例扣除,剩餘款項應予退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有權隨時終止補習班契約並請求退費,退費金額以實際上課時數比例計算。中途被推銷之升級方案若未充分告知,得主張撤銷。補習班不得以超過一定期間或概不退費為由拒絕。
- 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正式通知補習班終止契約,明確表達解約退費之意思。
- 要求補習班提供詳細之課程使用紀錄,確認實際上課時數及已繳納之總費用。
- 檢視原始契約及升級契約之內容,確認是否有不合理或違反應記載事項之條款。
- 就升級課程部分,若當時未獲合理審閱期間,以書面主張撤銷升級契約之意思表示。
- 若補習班拒絕退費或退費金額不合理,向教育局或消保官提出申訴。
- 同步通知分期付款之金融機構,告知已終止與補習班之契約,請求暫停扣款。
- 保留所有繳費憑證、契約書、通訊紀錄,以備後續調解或訴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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