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在實體店家購買跑步機,附贈按摩器一台。業務人員於交貨當日拆開按摩器蓋保固章並測試功能。約兩至三個月後,因跑步機本身有瑕疵,消費者申請退貨,業者及廠商均同意退貨,但要求一併退還贈品(按摩器)。消費者亦接受,然而業者以贈品「被使用過」為由拒絕收回,要求消費者以贈品等值現金退回。消費者表明帶回家後均未使用,業者不予採信,堅持要求現金賠償。
消費者提出兩點疑問:其一,業者贈品送出後能否要求退還?其二,業者能否以不信任消費者未使用為由,要求等值現金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因主商品瑕疵解除契約時,附贈贈品是否應一併返還?
- 業者拆開贈品並蓋章之行為,是否構成贈品「已使用」之認定?
- 業者能否以主觀「不相信」為由,拒絕接受實物退還並要求等值現金?
- 消費者應如何舉證贈品未使用之事實?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第一個問題,消費者因跑步機具有物之瑕疵,依民法第359條得行使解除契約之權利。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即買受人應返還所受領之物,出賣人應退還已收取之價金。贈品(按摩器)係附隨於主契約之給付,在整體交易結構下屬於交易對價的一部分,因此主契約解除後,贈品原則上應一併返還。就此而言,業者要求消費者退還贈品,並無違法之虞。
就贈品是否「已使用」之問題,本案之關鍵事實在於:按摩器係由業務人員在交貨當日主動拆封並蓋保固章、測試功能,此拆封行為係業者之行為而非消費者主動使用,不能因此認定消費者「使用」了贈品。消費者帶回家後聲稱未再使用,此陳述具有相當可信度。業者若主張按摩器確已被使用,依民事訴訟舉證原則,應由主張使用事實之業者負舉證責任,而非由消費者自證清白。
就業者以主觀「不相信」為由要求等值現金之問題,此主張於法無據。業者既已同意退貨,又要求退還贈品,即應接受消費者以實物退還贈品,不得無故拒收。業者若有具體證據顯示贈品確已受損或遭使用,得就此部分主張損害賠償,但舉證責任在業者。業者僅憑主觀懷疑即拒收實物,要求以現金替代,此要求欠缺法律依據,且有強迫消費者接受不合理條件之嫌。
此外,若業者持續拒絕接受實物退還並強要現金,消費者可拒絕此要求,並請求業者履行退貨退款義務。消費者亦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請求調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要求消費者退還贈品有其法律依據,但拒絕接受實物退還、以主觀「不相信」為由強制要求等值現金賠償,則無法律依據。業者拆封贈品蓋章之行為不構成消費者使用贈品,舉證責任應由業者負擔。
- 立即以書面(簡訊、Line訊息或存證信函)告知業者,按摩器係由業務人員主動拆封,消費者帶回後從未使用,現願以實物退還。
- 拍攝按摩器現況照片留存,包含外觀、配件完整性等,以備不時之需。
- 要求業者具體說明並提供證據,證明按摩器有何使用痕跡或損耗,否則無從拒絕接受實物退還。
- 拒絕簽署任何同意支付贈品等值現金之文件,除非業者能舉證贈品確有損耗。
- 若業者仍拒絕辦理退貨,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請求調解。
- 保留所有與業者之通訊紀錄,作為後續爭議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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