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帳號交易後被私自登入使用貨幣之求償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2021年9月透過8591交易平台,以19萬元購買一遊戲帳號,雙方簽有帳號切結書。帳號共有六個綁定,賣家表示其中兩個為私人帳戶無法移交,但承諾不會再登入該遊戲帳號。移交後,帳號陸續發生以下問題:移交後不到一個月即疑似有人私自登入;2022年6月帳號上之禮包遺失;2022年9月22日確認有人私自登入並使用遊戲貨幣,甚至造成卡登。聯繫賣家後,賣家坦承自己並非一手原帳號持有人,無法協助更改密碼。卡登者為外國人,疑為兩個未移交綁定之持有人。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向賣家求償,以及帳號所有權歸屬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於出售時保證不再登入,事後帳號卻遭前持有人登入並使用遊戲貨幣,是否構成不完全給付或物之權利瑕疵?
  • 賣家事後承認並非一手原帳號持有人,是否加重其出售帳號時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帳號切結書之法律效力為何?可否作為向賣家求償之依據?
  • 遊戲帳號之所有權與使用權,在透過8591平台完成交易切結後,應歸屬於買方還是遊戲公司?
  • 卡登造成帳號無法使用之損失,買方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爭點在於遊戲帳號買賣後,前持有人持有未移交之綁定帳戶繼續登入使用,造成買方遭受損失,買方是否得向賣家求償,以及帳號所有權之歸屬。

就賣家之法律責任而言,賣家於出售帳號時雖告知兩個綁定帳戶無法移交,但明確保證不會再登入。此項保證構成買賣契約之重要內容。帳號移交後屢遭前持有人登入並使用遊戲貨幣,賣家未能確保買方得完整、排他地使用帳號,構成民法第349條所稱之「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之違反,亦構成民法第354條之物(或權利)瑕疵。買方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退回全額價金,或依民法第227條以不完全給付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賣家事後坦承並非一手原帳號持有人,顯示其於出售時未必掌握所有綁定帳戶之控制權,卻仍保證不再登入,此一陳述有誤導之嫌,若其自始知情,更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就帳號切結書之效力,依8591平台之交易規則,簽署切結書後帳號之合法使用權移轉予買方,切結書可作為向賣家主張違約之重要證據。

就遊戲帳號所有權之問題,台灣實務上多數遊戲公司之使用者條款均規定,遊戲帳號之所有權屬於遊戲公司,玩家僅享有使用授權,不得轉讓。然而,就帳號交易中雙方之間,買方透過8591平台完成交易並取得切結書,在雙方合意下取得帳號之合法使用授權,賣家不得再主張任何對帳號之使用或控制權利。卡登外國人雖主張其持有之google帳戶遭駭,但其仍繼續干擾帳號正常使用,買方得就此損失向賣家(其保證人)求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保證不再登入帳號卻遭前持有人多次入侵並使用遊戲貨幣,構成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買方有權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退款。就帳號使用權而言,切結書簽署後賣方不得再干涉帳號之使用。

  1. 蒐集並保全所有帳號被登入之紀錄(遊戲登入日誌、禮包遺失截圖、卡登截圖等),作為損害之證明。
  2.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賣家主張其違反不再登入之保證義務,要求賠償因帳號被登入所受之損失(包含遊戲貨幣損失及因卡登無法使用之損失)。
  3. 同步向8591平台申訴,提交切結書及帳號被登入之證據,請求平台協助介入處理並向賣家追究責任。
  4. 向警察機關報案,就帳號遭未授權登入使用之行為提出告訴,可能涉及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及財產損害。
  5. 若賣家無法協助解決帳號被登入問題,得主張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請求退還全部或部分購買價金。
  6. 與遊戲公司客服聯繫,要求封鎖未移交之兩個綁定帳戶之登入權限,說明已完成帳號交易且有切結書為證。
  7. 日後購買高額遊戲帳號時,應要求賣家確保所有綁定帳戶均完整移交或解除綁定,切勿接受保留部分綁定之帳號。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