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地路上遭某美容業者之銷售人員攔截,以免費體驗臉部肌膚保養為由帶入店內。銷售人員僅對當事人臉部一側使用公司產品保養,另一側則要求拆封當事人所購買之產品使用,以比較效果差異,前後共推銷20,000元保養品及其他附加商品合計約20,900元。業者於現場全程錄影並詢問是否同意拆封,當事人回家後查閱該業者之網路評價後認為可能受騙,但不敢回店要求退款,遂尋求法律協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美容業者在路上攔截消費者推銷之行為,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訪問交易」?
- 業者於店內引導消費者拆封使用產品並錄影存證,是否影響消費者行使猶豫期解除權?
- 產品已拆封使用之情形下,消費者是否仍得主張全額退費?
- 業者之銷售手法是否構成不當招攬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行為?
- 消費者如何在不回到該店面的情況下行使退費權利?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 訪問交易之定義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交易七日猶豫期及無條件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 — 解除權行使不得預先約定排除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廣告真實義務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禁止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法律問題在於交易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定之「訪問交易」。依該條規定,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為之買賣。本案美容業者之銷售人員於路上主動攔截當事人,以免費體驗為由引導至店內進行推銷,此種未經消費者邀約之招攬行為,依實務見解應認定為訪問交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430號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小字第3號判決均肯認,美容業者在街頭以免費體驗名義攔截消費者之行為構成訪問交易。
既屬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至為關鍵者,業者於現場引導消費者拆封使用產品並錄影存證之行為,不影響消費者之法定解除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或其他方式排除消費者之解除權。產品拆封使用係業者主導所為,不得反以此作為拒絕退費之理由。
此外,業者以「免費體驗」為幌子吸引消費者入店,實則進行高額推銷之行為模式,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之顯失公平或欺罔行為。消費者無須親自回到店面退費,可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方式向業者表示解除契約之意思,並要求於法定期限內退還全部款項。若業者拒絕退費,消費者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訪問交易,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並要求全額退費。產品已拆封使用不影響解除權之行使,業者錄影存證亦不能排除消費者之法定權利。
- 立即以存證信函向業者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載明購買日期、金額、商品品項,並要求七日內全額退費。
- 同步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處退費事宜。
- 保留所有購買憑證、收據、帶回之商品及贈品,以備退還。
- 將業者之銷售過程、網路評價等資訊截圖保存,作為佐證業者不當銷售手法之證據。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業者之不當招攬行為,協助遏止類似消費陷阱。
- 若業者拒絕退費或拖延處理,可委託律師發函或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 未來遇到街頭推銷應提高警覺,勿輕易隨陌生人進入店面或簽署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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