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3至4年前向醫美診所購買多項優惠課程,當時以優惠價格購入,並已使用部分課程。其後因家庭因素及新冠疫情,停止前往診所。近期接到診所電話邀約預約,才想起尚有未使用之課程,詢問是否可退款。診所回覆:(一)退費須以原價計算,而非當初購買之優惠價;(二)課程已過期;(三)以已使用之課程次數按原價計算,超過當初所繳費用,故不僅無法退費,消費者反須補差額給診所。當事人質疑:購買課程太久未使用,真的完全無法退費嗎?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醫美診所是否可以課程「過期」為由,拒絕退還未使用課程之費用?
- 診所主張以「原價」計算已使用課程並要求消費者補差額,此條款是否合法?
- 消費者就未使用之預付課程,有無依法請求退費之權利?
- 疫情期間無法使用課程,是否影響課程效期之計算?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主管機關得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美容醫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行政院消保處公告,規範醫美定型化契約
- 民法第148條 — 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民法第227條之2 — 情事變更原則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醫美診所預付型服務課程之退費爭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公告「美容醫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明定消費者得終止契約,並就未使用之服務依比例請求退費,且不得以「過期」為由剝奪消費者之退費權利。若診所以課程逾期為由完全拒絕退費,此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就診所主張以「原價」計算已使用課程之部分,此項做法亦值得商榷。消費者當初係以整套優惠課程之方式購買,已使用之課程本屬套裝之一部,以事後原價重新計算已使用課程並扣抵,不啻單方面改變契約內容,此種計算方式缺乏合理依據,且造成消費者非但無法退費,反須倒貼補差額,顯然對消費者極為不利,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此外,2020至2022年之新冠疫情期間,政府多次發布防疫措施,醫美診所亦受到相當程度之影響,消費者因疫情無法前往使用課程,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要件,課程效期應相應延長,不應使消費者因政府防疫政策而喪失其已付費之服務權利。
實務上,消費者可主張:(一)依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要求依未使用課程比例退費;(二)課程過期條款因顯失公平而無效;(三)疫情期間課程效期應予延長;(四)拒絕接受診所以原價計算已使用課程並要求補差額之主張,此計算方式本身缺乏法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醫美診所不得以課程「過期」為由完全拒絕退費,亦不得以原價重新計算已使用課程並要求消費者補差額,此等條款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告之定型化契約規範而無效。消費者就未使用課程有權依比例請求退費。
- 整理當初購買課程之收據、合約或付款記錄,以及每次使用課程之記錄,計算已使用與未使用之課程比例。
- 以書面向診所提出退費請求,主張依未使用課程比例退還費用,並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美容醫學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
- 明確拒絕診所以原價計算已使用課程並要求補差額之主張,告知對方此計算方式違法。
- 若診所拒絕協商,向所在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 申訴未果可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或向衛生主管機關(衛生局)舉報診所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
- 必要時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退還未使用課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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