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訂購第一次產品後,因費用昂貴,已告知商家不需要後續產品。嗣後,商家傳送疑似法院訴訟通知之訊息,聲稱當事人已被起訴,指其「惡意訂購拒收材料」,並威脅將凍結財產、限制高消費、處30萬以下罰金或管制拘留,要求於開庭前向「瘦身師」協商是否撤銷控訴。當事人因心慌誤信為真,在壓力下答應將前往領取貨物。現在當事人反悔,不想去領貨,詢問此時是否真的會被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商家所傳送之「訴訟通知」訊息是否為真實合法之法院文件?
- 當事人已告知不需要後續產品,商家是否仍可主張存在有效之購買契約?
- 當事人在恐嚇下被迫答應領貨,此「承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 商家是否可就「惡意訂購」或「拒收」對當事人提出告訴或民事求償?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之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消費者七日無條件解除權
- 民法第153條 — 契約之成立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四、法律分析
首先,商家所傳送之「訴訟通知」訊息,從內容結構分析,明顯為私人自行製作之恐嚇文件,並非真實之法院傳票或起訴書。台灣法院之傳票及書狀均由法院依法定程序送達,不會以通訊軟體私訊傳送,且內容格式與案例中之訊息截然不同。訊息中提及「凍結財產」、「限制高消費」等,此等措施須經法院裁定,商家無從自行執行;訊息要求當事人向「瘦身師」協商撤訴,更顯示此為商業施壓手段而非真實訴訟。
就合約關係而言,當事人訂購第一次產品後已明確告知不需要後續產品,雙方就後續產品並未成立有效之購買契約。契約之成立須有雙方合意(民法第153條),消費者明確拒絕後,商家單方面繼續出貨並不能形成有拘束力之購買合意。因此,當事人就後續貨物並無領取之法律義務。
就當事人在恐嚇下「答應領貨」之效力而言,依民法第92條,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當事人係因誤信商家偽造之訴訟通知,在恐懼下被迫作出領貨承諾,此種意思表示因受脅迫而瑕疵,當事人得主張撤銷。即便認為此承諾有效,在當事人原本即無購買義務之前提下,此承諾亦不能創設新的有拘束力之契約義務。
反之,商家以偽造訴訟通知恐嚇消費者,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以訛詐手段使消費者陷於錯誤並答應領貨取得利益)。當事人反而可考慮就商家之恐嚇行為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商家所傳訴訟通知為偽造之恐嚇文件,當事人就後續產品並無購買合意,更無領貨義務。受脅迫下所作之承諾依法得撤銷,不去領貨並不會構成任何法律責任。
- 保存商家傳送之所有恐嚇訊息截圖,包含日期時間,作為日後可能提告之證據。
- 以書面(訊息或電子郵件)明確告知商家,撤銷因受脅迫所作之領貨承諾,並重申當初已告知不需後續產品之事實。
- 不必理會商家之恐嚇,此類偽造訴訟通知為常見之詐術施壓手法,絕非真實法院文件。
- 若商家持續騷擾或傳送恐嚇訊息,可向警察機關就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提出告訴。
- 若商家之後真的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屆時可依法應訴,主張雙方就後續產品並無成立有效契約,且當初之拒絕通知有據可查。
- 如有疑慮,可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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