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未告知事故屋之租客賠償請求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承租某房屋並已完成簽約手續,嗣後發現該房屋為事故屋(俗稱凶宅),而房東於簽約前並未告知此一重要資訊。當事人欲了解在已簽約之情形下,是否得向房東請求賠償,以及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以何為標準。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東出租事故屋未告知租客,是否違反出租人之告知義務?
  • 事故屋是否構成租賃物之瑕疵,租客得否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 租客得否以受詐欺為由撤銷租賃契約?
  • 賠償金額之計算標準為何,應以何作為計算基礎?
  • 租客除解除契約外,有無其他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事故屋(凶宅)是否構成租賃物之瑕疵,我國實務見解已趨於肯定。所謂事故屋,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中心之定義,係指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之房屋。雖房屋本身之物理結構並無毀損,但因社會通念上一般人對事故屋存有嫌惡心理,影響其使用價值及交易價值,故屬於民法第354條所稱之「物之瑕疵」。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05號判決即認定,事故屋之瑕疵性質屬於心理瑕疵,出賣人或出租人有告知義務。

房東明知出租房屋為事故屋而故意隱瞞,未盡告知義務,租客得主張以下救濟途徑:第一,依民法第92條以受詐欺為由撤銷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撤銷後契約自始無效,房東應返還已收取之租金及押金。第二,依民法第359條準用於租賃契約,主張減少租金,使租金降至事故屋之合理市場行情。第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至於賠償金額之計算標準,實務上主要包含以下項目:(一)租金差額,即正常房屋市場租金與事故屋合理租金之差額,乘以已居住月數;(二)搬遷費用,包括搬家費及重新找房之仲介費等;(三)押金及已預付租金之返還;(四)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因房東故意隱瞞重要資訊致租客精神上受有痛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法院實務上就事故屋之精神慰撫金,通常酌定數萬元至十餘萬元不等,視個案情節而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出租事故屋未告知租客,違反告知義務,租客得撤銷契約或減少租金,並請求租金差額、搬遷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賠償。賠償金額依個案事實由法院酌定。

  1. 蒐集房屋為事故屋之相關證據,如新聞報導、警察紀錄、鄰居證詞或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等。
  2. 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主張撤銷租賃契約或要求減少租金,並限期返還溢繳租金及押金。
  3. 向各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或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4. 委請不動產估價師鑑定事故屋之合理租金行情,作為計算租金差額之依據。
  5. 保存因此事件所生之搬遷費用、醫療費用(如因精神壓力就醫)等相關單據。
  6. 如協商不成,得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7. 日後租屋時,主動要求房東書面聲明房屋並非事故屋,並可至各縣市警察局查詢相關紀錄。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