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購買商品賣家拒絕退款之消費者權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社群平台向某賣家購買代購商品,嗣後該賣家告知其上游代購疑似涉及詐騙,故將向代購方要求退款。然而上游代購拒絕退款後,當事人向該賣家請求退還全額款項,賣家卻以先前曾張貼「風險自行承擔」之聲明為由拒絕退款。當事人對此感到不合理,欲了解是否得向警方報案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片面張貼「風險自行承擔」之聲明,是否得作為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之有效約款?
  • 賣家未能交付約定商品,消費者得否依民法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 賣家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詐欺罪,消費者得否向警方報案?
  • 透過社群平台之個人間交易,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通訊交易七日鑑賞期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社群平台上個人間代購交易糾紛。首先就賣家張貼之「風險自行承擔」聲明而言,依民法第366條之規定,買賣瑕疵擔保責任為法定義務,出賣人不得以片面聲明免除之,除非買受人於締約時已明確同意放棄該權利。本案賣家僅於貼文附註風險自負聲明,並未與買受人個別協商合意排除擔保責任,故該聲明之效力存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8號判決亦指出,定型化契約條款如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應屬無效。

其次,本案賣家既已收受價金卻未能交付約定商品,已構成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之情形。依民法第226條及第227條之規定,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當事人自得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請求賣家回復原狀、返還已付價金。

至於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因本案賣家若非以經營為業之企業經營者,則個人間交易可能不適用消保法通訊交易之七日鑑賞期規定。惟若賣家經常性從事代購買賣,實質上已構成企業經營者,則仍有消保法之適用餘地。另就刑事責任而言,賣家若自始即無交付商品之意圖而收取價金,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然若賣家確實曾向上游代購下單,僅因上游出問題而無法交貨,則較難認定具有詐欺之主觀故意,此時應以民事途徑求償為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片面張貼風險自負聲明,不當然免除其瑕疵擔保及給付責任。當事人得依民法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若賣家有詐欺嫌疑亦得向警方報案。

  1. 保存與賣家之所有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及賣家張貼之風險聲明截圖,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2. 以書面(存證信函或訊息)正式通知賣家解除買賣契約,並限期返還已付價金。
  3. 若賣家持續拒絕退款,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請求調解。
  4. 若認為賣家自始有詐欺意圖,得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
  5. 向社群平台檢舉該賣家帳號,避免更多消費者受害。
  6. 如調解不成,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金額若在十萬元以下,得利用小額訴訟程序。
  7. 日後透過社群平台購物,應選擇有第三方支付保障之交易方式,降低風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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